四川法治报
2023年10月20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梁友才: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981号原告敬秀英与被告梁友才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或调解本案原、被告离婚;2.原告自愿放弃位于老家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约1万元)的应分份额;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鹤龄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剑阁县人民法院张奎安: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921号原告梁长征与被告张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普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张能: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蓉与被告张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802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蓉借款本金18679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1800元从2022年11月21日起、借款本金6879元从2023年5月15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能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王蓉已预交),由被告张能承担,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王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旺苍县实业开发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小组:本院已立案受理(2023)川0811民初641号原告张未与被告四川省旺苍县实业开发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小组、许智华、王长林、陈从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许智华去世,现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院将在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旺苍县实业开发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小组:本院受理的(2023)川0811民初642号原告张未与被告四川省旺苍县实业开发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小组、许智华、王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许智华去世,现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黄锡勇:本院受理的石强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石强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代购协议》《购车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占有原告的贷款52889.34元及利息(以52889.34元为基数从2023年10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直播录播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卫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郭慧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大连和被告郭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定被告返还借款金额17202.61元;2依法判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直播录播告知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卫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苟永林(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青牛镇莲池村4组44号):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王雪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录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虎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周胜平(510811197906161674):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苍溪县永宁镇元盛彩钢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录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虎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杨永梁(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太公镇学堂村3组32号):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李晓华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录播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虎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庞先明: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816号原告剑阁县恒昌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庞先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普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罗四喜: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1884号原告唐建林与被告罗四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四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建林返还资金271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7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唐建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梁元波:本院受理(2023)川0823民初2289号李自兴与梁元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23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被告梁元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自兴支付货款115520.00元,并以11552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20日至全额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0.00元、申请费1098.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梁元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剑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