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买到事故二手车,与二手车商签订退车退款合同后,却又迟迟无法完成退车退款事宜;法庭上,二手车商辩称自己只是帮忙“代为售卖”,不应当全额退款……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这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二手车商全额退还购车款,并承担资金利息损失2000元。
2022年3月30日,张某雪以16.3万元的价格,从二手车经销商杨某科处购买了一辆二手奥迪A6轿车。不到3个月,张某雪就发现该车存在事故情况,便找到杨某科要求退车退款。同年7月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二手车退车退款合同》,约定张某雪退还车辆给杨某科,杨某科按原合同价退还张某雪16.3万元,并于9月30日前完成退车退款事宜。退车退款前,张某雪可正常使用车辆,杨某科在2022年9月30日前若因非不可抗力因素故意拖延、推迟退车退款,应向张某雪赔偿违约金10万元。
2022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二手车退车退款合同》补充协议,将退车退款期限推迟至2022年12月15日,在此期间,张某雪将案涉车辆交由杨某科代为售卖。同年12月16日,双方又签订第二次补充协议,将退车退款期限变更为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
今年1月20日,杨某科找到买家后,与张某雪签订第三次补充协议。由于新的买车人需要通过贷款按揭方式购买车辆,张某雪同意当天办理过户手续,并将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原件交付杨某科,杨某科当场向张某雪退还第一笔款3.5万元。双方约定,杨某科需在1月29日至31日期间向张某雪退还第二笔款12.8万元,若未按约定退款,杨某科需额外赔偿违约金10万元。2月14日和2月23日,杨某科先后两次退还张某雪共计10.72万元。
张某雪经多次催促仍未拿到剩余退款,一纸诉状将杨某科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科立即退还剩余购车款2.0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庭审中,杨某科对张某雪从自己这里购买二手奥迪A6的事实及买卖合同均没有异议,但辩称双方签订的退车退款合同及3份补充协议并非是基于解除买卖合同达成的协议,而是张某雪委托自己对案涉车辆进行代卖的委托合同关系,自己没有义务补偿差价,且张某雪主张的10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雪与杨某科之间签订的两份合同及3份补充协议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按照《二手车退车退款合同》及3份补充协议内容来看,双方系因案涉车辆瑕疵问题达成了解除买卖合同关系并相互退车退款的协议,并非代为售卖的委托合同关系。因为双方在今年1月20日签订第3次补充协议时,车辆的销售价已经确定,且低于16.3万元,此时杨某科再与张某雪约定分期退款不符合常理。由于张某雪在庭审中也认可其主张违约金主要为资金利息方面的损失,法院当庭酌情调减为2000元。最终,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