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10月19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曾和全: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4245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风险提示、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和周末顺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重庆川跃物流有限公司、任开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4244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风险提示、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和周末顺延)在本院自贸区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甜城大道南段345号的黄友才(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8609213613):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3725号原告陶秀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女陶微、陶嘉由原告监护抚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洪湖国(公民身份号码:513101197703080016):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3民初2043号原告眉山福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湖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403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眉山福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湖国于2021年12月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二、被告洪湖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眉山福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46,839.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91,949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54,890.76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洪湖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眉山福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8,389.8元;四、驳回原告眉山福兴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洪湖国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秦毅:本院受理的(2023)川1425民初1001号原告戴鹏与被告秦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秦毅偿还原告戴鹏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3年8月8日起,按照起诉当日全国银行间一年期的贷款市场的贷款报价利率为标准计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秦毅赔偿给原告戴鹏公告费损失6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秦毅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青神县人民法院姚淑珍:本院受理的(2023)川1423民初1829号原告李国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原告李国富与被告姚淑珍离婚;2.现有共同财产位于四川省洪雅县柳江镇唐坝村1组自建房一套由原告李国富所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柳江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洪雅县人民法院付伟:本院受理的(2023)川1423民初1843号原告邹川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挖掘机租赁费2194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柳江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洪雅县人民法院袁辉: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3民初3866号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资金59275.2元、车辆留购价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24元(以租赁车辆购置总价款125120元的20%计算);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50元,上述金额总计85550.2元;4.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帝豪牌缤越运动款游侠260T汽车(车牌号:新G9983H;车架号LB37622ZOKX444595)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亭县人民法院银菊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2864号原告杨建蓉与被告魏进红、银菊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魏进红、银菊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杨建蓉支付尚欠水泥货款18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50元,保全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50元,由魏进红、银菊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杨运旭: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527号案件,原告蓝美蓉与被告杨运旭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或调解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姻存续期间抚养婚生女杨佳谊所欠债务19万元由被告杨运旭承担;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查找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06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芦溪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叶朗: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4民初4054号原告刘川与被告叶朗、肖明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222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7月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8月23日为30099.37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1日10时在本院塔水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蒋永红:本院受理原告石宁穗诉被告蒋永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04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书。判决:一、被告蒋永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石宁穗不当得利款项56000元;二、驳回原告石宁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之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陈朝菊(512930197508203724):本院受理的(2023)川1381民初4192号原告王永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朝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永东借款本息500, 000元;并按年利率4%,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5日起计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永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400元,由被告陈朝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马卫、牟金兰:本院受理董树旺诉郑元英、马卫、牟金兰一案,上诉人董树旺就(2023)川1321民初4225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南部县人民法院李仕君: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诉董映成、你和四川省南部县新源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0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王太平、王贵华: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诉你们和四川省南部县新源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05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2023)川1321民初2810号张治荣、南部县大健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汪正伟诉张治荣、南部县大健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终结审理,现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治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汪正伟支付货款人民币37068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3年5月5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应付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汪正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4元,由张治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邓彰建:本院受理原告隆中平与被告邓彰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3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城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营山县人民法院四川迪生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3民终4021号上诉人四川迪生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姚文、袁倩红与被上诉人何悠,一审被告四川迪生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向你方直接送达不能,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传票等庭前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进行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岳泉、杨文君: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1302民初6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岳泉、杨文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712.94元、生活垃圾处理费429元,合计9141.94元;二、驳回原告四川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岳泉、杨文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届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刘永军:本院受理原告刘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要求你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王小刚、邓蓉:本院受理原告马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要求你立即偿还借款15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张利凤:本院受理原告何明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要求你立即偿还借款13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李光斌:本院受理原告邓于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7000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款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168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邓成旭:本院受理原告天津鑫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未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内未付的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催收费等(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4.2%计算);三、保证人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6001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10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王文霞: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军与被告王文霞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321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不准予原告陈小军与被告王文霞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陈小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荣县人民法院刘桂先: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2556号原告唐永财与被告刘桂先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唐永财与被告刘桂先离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审判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