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10月18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3)川1181民初3463号倪霞: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与被告倪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552.5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曾虎:本院受理原告高洪云与曾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81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曾虎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高洪云货款9783.5元并从2022年3月1日起以9783.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逾期付款损失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洪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曾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曹洪荣:本院受理原告葛克林与被告曹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81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曹洪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葛克林借款本金249000元以及从2023年6月9日起以本金24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130元,由被告曹洪荣承担5110元,原告葛克林承担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曹洪荣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吴小梅: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6民初27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与被告吴小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8464.79元、截止2023年4月15日的利息1465.12元,合计19929.91元;并从2023年4月16日起以拖欠本金18464.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逾期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利息1465.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复利至利息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夹江县人民法院刘小琴: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6民初26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支行与被告刘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刘小琴立即向原告偿还金穗信用卡透支本金68926.75元、分期手续费2625.56元、违约金3956.27元及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9日为14250.12元,从2023年5月10日起的利息以尚欠分期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备注:以上金额暂合计89758.7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10时在本院木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夹江县人民法院易战良、陈国琼: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6民初1163号原告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与被告易战良、陈国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易战良、陈国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借款本金99992.41元及截至2023年6月20日的期内利息2960.32、逾期利息13196.17元,从2023年6月21起的逾期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6.22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24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易战良、陈国琼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至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黄晓科、潘荣安:本院受理原告牟绍玉与被告潘荣安、潘璐蕾、黄晓科(2023)川1123民初1003号之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借款本金30万元并从逾期之日起按30万元为基数以一年期LPR支付利息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玉津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犍为县人民法院尧兰: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3民初24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与被告尧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尧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0,592.85元、费用1,861.69元、利息1,342.47元;并支付按年利率18%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以及律师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18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蒋成川: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3民初1374号原告肖文虎与被告蒋成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成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肖文虎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6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蒋成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景永冬: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3民初1628号原告彭毅与被告景永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补正裁定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景永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毅借款本金87,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7,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被告景永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毅因追讨借款产生的律师费10,0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4.00元,由被告景永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1123民初1628号裁定书补正如下:(2023)川1123民初1628号判决书第4页“原告为追讨本案争议借款支付了100,000.00元律师费”补正为“原告为追讨本案争议借款支付了10,000.00元律师费”。
犍为县人民法院王勤: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3民初24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与被告王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截止2023年5月11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5,697.73元、利息307.91元、费用1,936元,合计7,941.64元;并从2023年5月12日起以透支本金5,697.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逾期利息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从2023年5月12日起以透支利息307.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复利至付清透支利息之日止;二、被告王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律师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王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杜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3民初238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与被告杜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0,945.63元及截止2023年5月19日信用卡透支利息1,129.92元、费用2,842.04元,合计14,917.59元,并从2023年5月20日起以本金10,945.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罚息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从2023年5月20日起以透支利息1,129.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复利至付清利息之日止;二、被告杜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律师费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公告费1,2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杜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李忠德: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3民初1684号原告王成书、罗宽祥与被告李忠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忠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成书、罗宽祥借款本金173,000元,及截止2023年5月22日的逾期利息、违约金37, 076.79元;并自2023年5月23日起以差欠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3.8%为基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所有本金付清为止。”“本案案件受理费4,414元、公告费600元(二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忠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2023)川1124民初1257号杨玉春:我院受理原告李泽梅与被告杨玉春、何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井研县人民法院梁庆友:本院受理原告胡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胡洪就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23)川1124民初83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井研县人民法院(2023)川1124民初1101号李翔:我院受理原告曾东海与被告李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井研县人民法院熊小棵:本院受理(2023)川1133民初878号原告高忠林与被告熊小棵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忠林于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忠林撤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李武润:本院受理的(2023)川1133民初1014号原告袁代芝与被告李武润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胡明杰:本院受理的(2023)川1133民初941号原告李武云诉被告胡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11月27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川1129民初830号张红英:本院受理的原告万洪永与被告张红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的法律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红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万洪永办理位于沐川县沐溪镇梨园街383号3幢1单元20楼6号(沐房权证(2014)字第12415号)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过户至原告万洪永名下。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被告张红英负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周云:本院受理原告庞玉红与被告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11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敖平:本院受理原告余娇与被告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11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王玉林:本院受理原告黄富兰诉被告王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11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马秋刚: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沙湾区海通轮胎经营部、王开军与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逾期未举证视为放弃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马青:本院受理的(2023)川1112民初100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支行与被告马青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12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陈丽娟: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682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被告陈丽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下午15:30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陈丽娟: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682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被告陈丽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下午14:30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卞艺吉: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683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被告卞艺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下午16:30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卿立勇: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2702号曾盛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购烟款172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四川迪上家具有限公司、赖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2724号原告赖华江与被告四川迪上家具有限公司、赖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62,37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1,362,37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29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曾凯: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2844号原告朱翠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被告偿还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2023年10月7日为9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15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梁礼容:本院受理(2023)川1525民特5号申请人任书明申请宣告梁礼容死亡一案,经查:梁礼容,女,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四川省高县落润乡新寨村班竹组41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7305121942,自 2019年6月7日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梁礼容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1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高县人民法院欧阳畅: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3民初2296号原告杨军诉被告欧阳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5000元,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息1%算到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蒲洪: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3民初233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支行与被告蒲洪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本透支本金42806.99元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2022年10月4日前的利息3657.94元、费用2189.69元、违约金10520.25元,共计59174.87元;2022年10月4日后的利息、费用、违约金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50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应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