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10月13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潘远彪: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7858号原告陈传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1,000元并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以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王海涛:本院受理(2023)川1702民初7531号原告唐黎与被告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蒲家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彭坤举:本院受理原告张绍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702民初528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熊松:本院受理原告蒋宝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蒋宝林请求法院判令你立即偿还欠款57000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lpr利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被告履行生效判决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张敏:本院受理原告赵鹏飞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702民初78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庞后刚: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7326号原告达州市天益典当有限公司与你典当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剩余当金12000元,支付利息及典当综合费直至本息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按照典当总额,承担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被告清偿全部当金、利息及综合费为止;3、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而产生的诉讼费、拍卖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4、质押车辆绝当拍卖处置,原告优先受偿。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2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达县南外雀友自动麻将机销售门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县南外雀友自动麻将机销售门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702民初5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达县南外雀友自动麻将机销售门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上使用“雀友”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达县南外雀友自动麻将机销售门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杨景富:本院受理原告达州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达州市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你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判令你支付律师费、保全费、调查费、交通费;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廖俊全: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2149号原告李宗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宗献借款本金275万元及利息(截止2022年5月1日的利息为41.25万元,2022年5月2日起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按照LPR的4倍计算);驳回原告李宗献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936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4,369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李宗献负担24,369元,被告负担30,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什邡市人民法院吴存伟:本院受理李海军诉吴存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吴存伟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10:00在本院广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中江县人民法院(2023)川0802民初6175号陈明星、张培春、刘万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星、张培春、刘万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617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联调中心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陈明星: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617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联调中心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张玉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龙、王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627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联调中心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何菊:本院受理原告汪学富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11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驳回原告汪学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汪学富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杨韶: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733号原告刘子樊与被告杨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3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任圣兰: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780号原告剑阁县华华干杂店与被告任圣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任圣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剑阁县华华干杂店货款9705.00元及利息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霞晓光: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1511号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霞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霞晓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519.45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35133.4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以386.0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偿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王志刚: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117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00元及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姜林利: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146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林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姜林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李春红、邵建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404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吴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建、李春红、邵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吴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912.83元;二、被告四川吴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8月18日至2019年8月17日期间的借款利息14962.50元;三、被告四川吴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2999912.83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65%向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四、被告吴建、李春红、邵建平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0799.00元,公告费1200.00元,由被告四川吴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张耀远: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520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诉被告张耀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耀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截止2023年10月7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9256.66元、利息31481.66元、违约金3538.95元,共计54277.27元,及从2023年10月8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00元,由被告张耀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廖雪崤: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520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诉被告廖雪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廖雪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截止2023年10月7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9457.70元、利息29043.05元、违约金3807.90元,共计52308.65元,及从2023年10月8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00元,由被告廖雪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张婷: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521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诉被告张婷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截止2023年10月7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 19570.00 元、利息28153.25元、违约金5637.00元,共计53360.25元,及从2023年10月8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00元,由被告张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颜天皓: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521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诉被告颜天皓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颜天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截止2023年10月7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116.76元、利息9168.84元、违约金5233.65元,共计19519.25元,及从2023年10月8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颜天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623民初4599号四川省邻水县九龙镇里仁村6组105号冯思棋:本院受理祝能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5日上午九点在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邻水县人民法院雷基华、马静:本院受理的(2023)川16民终2208号四川刘志胜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雷基华、马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听证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时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或听证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6586号成都君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君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宜宾翠屏区分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黄毅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举证通知书、诉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各15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5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7261号成都君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宜宾翠屏区分公司、成都君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意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6587号成都君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君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宜宾翠屏区分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王锡钰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举证通知书、诉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各15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5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余光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1423民初1581号原告罗开兰与被告余光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洪雅县人民法院沈思成: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3民初2810号原告唐时美与被告沈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赵旭: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3民初2812号原告詹华兴与被告赵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安国市圣雄中药材有限公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130606MA0DJUPM31):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3民初2788号原告眉山市彭山区盛鑫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安国市圣雄中药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唐蕾、李翼良、何帅、四川省雄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402民初4451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与被告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唐蕾、李翼良、何帅、四川省雄川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郑介全: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5335号原告何云与被告郑介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元以及利息22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23)川1402民初5335号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坡区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北京中嘉荣为科技有限公司、王志文、四川省暖阳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邓凯、杨家蓉、李玉红、北京暖阳阳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军诉你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411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诉状副本。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张玲:本院受理的(2023)川0411民初2532号原告周洁与被告张玲(51102819740228552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期内利息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人民币共13500元,判令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自2014年8月27日起暂记至实际还款日利息暂计至2023年7月14日199800元(年利率24%)。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7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仁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伍利华:本院受理原告余德贵诉被告伍利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421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米易县人民法院曾世友:本院受理的(2023)川0421民初759号原告宋玲与被告曾世友、杨正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421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米易县人民法院曾世友:本院受理的(2023)川0421民初772号原告赵杰与被告杨正美、曾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421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米易县人民法院许奎:本院受理的(2023)川0402民初1992号原告陈杰与被告许奎、第三人四川德英融资担保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张磊:本院受理的(2023)川0402民初2197号原告河南省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刘天金、刘均、胡金泉、谢亮、谢红菊:本院受理攀枝花市宜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刘天金、刘均、胡金泉、谢亮、谢红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胡浩:本院受理杨旋诉胡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文知静:本院受理唐达琼诉文知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吴明刚、易敏:本院受理(2023)川0402民初2990号原告张勇与被告吴明刚、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阿牛色哈:本院受理原告果乃拉日诉阿牛色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阿牛色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南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西昌市人民法院杨顺发、张自惠: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5100号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与被告杨顺发、张自惠、西昌海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其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水电支行代偿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18882.53元;2.判令被告支付未付保费共计1953.16元;3.判令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6月4日起以20835.6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西昌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西昌市初心餐馆: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1849号原告西昌市金粮山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西昌市初心餐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东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2023)川3401民初5928号冯超、张菊:本院受理原告苟发荣诉被告冯超(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8408226917)、张 菊(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1343319900513292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久法庭(经久乡政府旁)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西昌市人民法院王木呷: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3346号原告吉洛子呷诉被告王木呷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东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麻卡克日:本院受理原告金子克西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谌瑞康:本院受理原告幸永生与被告谌瑞康、盛宇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5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尔朗子:本院受理的(2023)川3422民初422号阿机呷龙杜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46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乔瓦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木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