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10月12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张恩祥:本院受理(2023)川1903民初1974号原告邓玉军诉被告张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34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茶坝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杨志强: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文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在原告处借款本金50000元;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昌县人民法院赵寒芳: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3411号原告李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与你离婚;2、婚生两子由原告具体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平昌县人民法院江口人民法庭开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杨志、李秀兰:本院受理(2023)川1923民初3458号原告任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杨志、李秀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任锐借款本金70000元,并从2021年2月1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时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汪伟林:我院受理原告高敏诉被告汪伟林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54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3年12月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陈琳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大通镇新庙村3组94号):本院已受理(2023)川1304民初4061号原告杨湘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从2018年1月1日起支付婚生女杨湘的抚养费8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10时在本院龙蟠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谭伟业:关于本院在执行南充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花支行与谭伟业、谭沛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川1304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谭伟业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于2021年08月1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南充市顺庆区大北街82号1幢3单元9层15号房屋(川(2017)南充市不动产权第0059394号)。因你下落不明,在公告期限30日内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查封裁定书,对查封的财产不得擅自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公告期限届满3日内到本院选择评估机构,逾期本院将自行组织选择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同时要求被执行人谭伟业及其他房屋占有人在公告届满5日内腾退上述房屋,逾期本院将强制腾退。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叶强:本院受理原告蒲庭春、马绍波诉邓萍、你、第三人蒲廷旭、董爱国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81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阆中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张成润:本院受理原告陈松与被告张成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转程序裁定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730元,并从2023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3.85%承担利息至款项还清时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在潆溪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朱显青(512930197404024596):本院已受理(2023)川1381民初6359号原告陈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欠款72000元,并自2022年1月30日起按月息2%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还清为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三.本案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12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河溪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李松:本院受理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松、李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563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赵通:本院受理张子桓与赵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5821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辫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8日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唐顺:本院受理原告黄红丽与被告唐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城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营山县人民法院赵波:本院受理叶国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7日上午9时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营山县人民法院张勇:我院受理原告南充市众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在外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364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881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谢兵:我院受理原告南充市众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在外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366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6477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杨俊松:我院受理原告南充市众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俊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在外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367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753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胡龙伟、肖建珍: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龙伟、肖建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3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城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龙京: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2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城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杨永裕、严守菊:本院受理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永裕、严守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588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杜琳娟、张垚:关于原告薛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杨明芳: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198号原告李超与被告杨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杨明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李超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明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余远生: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243号原告马朝武与被告余远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远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朝武租赁费8500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朝武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余远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何杨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268号原告马彩红与被告何杨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马彩红与被告何杨平离婚;二、位于剑阁县柘坝乡林山村2组21号处安置房归被告何杨平所有。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马彩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广元市金元岩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国斌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全胜机具租赁站与被告广元市金元岩土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国斌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535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广元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广元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尚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四川省广元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尚怀共同偿还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其中2014年5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四川省广元市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尚怀承担。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584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疫情管控顺延)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王永坤: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4552号原告马国强诉被告王永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永坤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国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3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3000.00为基数,利息从2022年12月16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清之日止)。如被告王永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1175.00元,由被告王永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党顺勇: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2民初964号原告黄燕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燕与被告党顺勇离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李军生: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1213号原告周万斌与被告李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复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鹤龄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何启兵: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1466号原告洪伯淳与被告何启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启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支付原告洪伯淳水泥款386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14793.80元,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8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剑阁县人民法院梁洪源: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1775号原告杨玉碧与被告梁洪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洪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玉碧借款123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玉碧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侯超: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侯超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497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侯超: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3586号原告张志明与被告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侯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明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侯超负担。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杨建川: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6477号原告广元市城区香月酒类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在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