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10月11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江海燕: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292号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或调解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28430.96元及截止2023年8月6日所欠利息2095.94元(利息2023年8月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8.325%计算)。2.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夏敏(51072419850609491X):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392号钟佐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要求你支付借款本金99912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潼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田秀镶: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649号原告李小洪与被告田秀镶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你还款及支付逾期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30日9时30分本院西平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本院受理(2023)川0722民特77号申请人徐艳玲申请宣告罗训均(四川省三台县紫河镇镇子桥村2组 009 号,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40427161X)失踪一案,申请人称罗训均于2021年春节后外出后再无联系,经多方查找仍无法明确下落。下落不明人罗训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罗训均将被本院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罗训均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罗训均情况向本院报告。
三台县人民法院陶乐: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3476号原告陈静与被告陶乐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陶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陈静货款57,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货款本金57,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二、驳回陈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2元,由原告陈静负担85元,被告陶乐负担1,61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陶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3)川1403民初2698号张支刚: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延段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1198110039059。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21,175元。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江口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南京顺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陆东阳、胡亚婷: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3790号原告严泽明与被告南京顺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陆东阳、胡亚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灵芝款27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一年期LPR3.55%加计50%即5.325%自2023年7月21日计算至所有欠款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52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因你方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10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按期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汪仁银: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2778号原告彭翠兰与被告汪仁银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彭翠兰与被告汪仁银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彭翠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富顺县人民法院林永生: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2738号原告杨金波与被告林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保全)和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林永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金波支付5179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以51790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4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款项支付之日支付劳务报酬,上述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金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李永强、代碟: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2898号原告荣县星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你们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违约金共计5603.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旭阳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新世纪运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原审原告)资阳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津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璞珺科技有限公司及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20民终7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 21450元合计21550元,由上诉人上海津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1450元,由上诉人资阳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雷云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3611号原告孙忠琴与被告雷云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2021民初3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婚生子雷雨田由原告孙忠琴直接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原告孙忠琴负担。你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岳县人民法院南充川石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海达机械有限公司、南充齐力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南充机械厂与被告南充川石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南充市海达机械有限公司、南充齐力工贸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13民初78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8日15时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彬铭(500223198506057056):本院受理的(2023)川1325民初3388号原告刘勇与被告陈彬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啤酒款368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西充县人民法院刘太永:本院受理原告张治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永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治华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张治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南部县浩中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南部县分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25000元并自2022年11月17日起按LPR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为止(截止起诉时利息为633.3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5989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8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邓钊:本院受理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59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刘红阳: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光荣与被告刘红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61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红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光荣返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6%计算);二、驳回原告杨光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红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侯佳(511381199112154079):本院已受理(2023)川1381民初4374号案件原告任文波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龚平(51293019720906025X):本院已受理(2023)川1381民初5490号案件原告李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12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阆中市人民法院(2023)川1321民初5446号杨晓英:本院受理原告胡志林与被告杨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308168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因你外出无明确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张来元:本院受理安徽佑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日上午在南部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镇曹坝村8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04198111111811的刘彬: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1591号原告苏昌会与被告刘彬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不予准许原告苏昌会与被告刘彬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苏昌会负担。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因原告苏昌会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是公告期满后15日内。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自贡市日月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屈坤芬、沈文菊:本院受理康中才与自贡市日月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屈坤芬、沈文菊买卖合同纠纷(2023)川0504执异118号执行异议一案中,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3)川0504执异118号执行裁定书,后续文书请自行到法院领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宋小春:本院受理(2023)川0502民初3167号原告程鸿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离婚经济补偿金3万元;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四川泸州江阳区人民法院(泸州市江阳区华阳中路6号)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李荣彬、四川振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5民初1915号原告李帅与被告喻如坤、王儒发、李荣彬、赵本方、李伟、四川振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六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并从2021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14.6%计付借款利息至本金还清止;2.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本公告公告期为30日,期满视为送达。你方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本案定于2023年10月30日下午15点在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古蔺县人民法院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陈栉亿、赵罡、黄杰、邓刚、李端午、王汝顿与被上诉人叶冬国、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5民终1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987元,由上诉人陈栉亿、赵罡、黄杰、邓刚、李端午、王汝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观兴镇沙田村三组25号的侯玻(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905024715):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吴红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侯昊宇轩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5日上午10时在叙永县人民法院摩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草市街7号附502号的王兴如(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107110154):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3646号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976258.1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11月13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赤水镇松林村4组26号的龙智强(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708175535):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德州以诚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德州以诚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原告请求:1、请求撤销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0524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重审上诉人德州以诚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龙智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或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的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叙永县人民法院叙永县向林镇元龙村8组63号的冯 莉(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10524198708271186):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3293号原告戴承荣与被告冯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4000元,并自2023年8月16日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6日上午10时在水尾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审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叙永县大石镇互助村8组61号的王 雷(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10524199206201377):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3425号原告晏樾与被告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411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咨询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6日下午15时在水尾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审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邛崃市桑园镇马鞍社区20组400号李昭鹏: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5民初3047号案件,原告黎科江与被告杨洪、罗国秀、李昭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5万元(大写:壹拾贰万伍仟元整),以及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占有期间的利息(从最后一笔借款之日起计算即2022年10月6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古蔺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百和镇军大丘八社 229 号 的 贾 从 炎(510521197511176077)、袁梅(522423197601075641):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1民初4463号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和支行与被告贾从炎、袁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贾从炎、袁梅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9864.2元及按2018年6月11日签订的泸县信农借(2018)001396-0075号借款合同下的应收利息、罚息、复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作风监督卡、“三非”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泸县人民法院喻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石桥镇大王山村5组117 号 的 刁 俊 华(510521199104103152):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荣恩与被告刁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30日上午9点0分在玄滩法庭开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兴文县莲花镇小马岭村一 组 28 号 亢 昌 陶(511528198405100618)、四川省泸县玄滩镇金龙寺村9组102号廖良芳(510521197808192924):本院受理的原告姜青菊与被告亢昌陶、廖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9日上午9点0分在玄滩法庭开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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