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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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学明:本院审理的原告朱义全诉被告雷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81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雷学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义全借款本金9000元及逾期利息4000元,合计13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雷学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四川森度正行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181民初3409号原告大连星空快讯广告有限公司峨眉山市分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向原告支付广告制作费83,12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83,123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之日起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且由你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23)川1181民初3289号
陈明:本院受理原告周桂香与被告陈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王玉华: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荣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321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农行荣县支行借款本金356720.04元及至债务清偿时止的利息、复利;二、原告农行荣县支行对被告王玉华提供的抵押物在依法折价、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
张学明: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2599号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学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5800元及利息、复利(截至2023年7月7日尚欠利息3728.66元、复利138.88元。自2023年7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525%计算;自2023年7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复利以尚欠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525%计算)。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双古法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
代仁芳:本院受理原告曾寄祥与代仁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534号
陈川:本院受理遂宁市恒玺典当有限公司与陈川典当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陈川偿还当金185000元及利息和综合费67987.5(暂计算至2023年7月19日为72612.5元,己扣除4625元),利息和综合费的计算方式为:从2022年3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以当金185000元为基数,月利率2.5%为标准计算利息和综合费为72612.5元,扣除2022年4月支付的4625元,尚欠67987.5元;如未在2023年7月19日前支付当金18.5万元,上述利息计算至当金实际支付之日止;2.原告对质押车辆梅塞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川J0779B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当金、利息和综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7日14时3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615号
唐勇:本院受理李丽梅与唐勇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之女唐怡萱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7日10时在本院龙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675号
李红碧:本院受理唐利权与李红碧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在外的欠款20万元,由被告自己偿还,与原告无关;3.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作为补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8日10时在本院龙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737号
张智雄:本院受理张平与张智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44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按照4441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直至货款欠款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7日9时3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521号
李健:本院受理原告白洪春与被告李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7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7年2月5日起以货款272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记至2023年8月19日为42704元,起诉金额为:6990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一切费用。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613号
蒋建英:本院受理原告舒中能与被告蒋建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舒国豪、舒靖怡梦养权归原告,抚养费及学杂费和医疗费由原告承担;3.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离婚案件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龙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770号
张玉珍、刘前云: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珍、刘前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原告代其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遂州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遂州支行)偿还的代偿款76999.2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为:以76999.20元为基数,从2023年08月17日起至代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利息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第2.2(1)条计算,罚息、复利按6.2条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现产生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353号
张建军:本院受理原告蒋元与被告张建军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思涵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张易凡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3.川JHE649吉利牌小型汽车(现车辆价值约28000元)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龙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444号
蒋业兵: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德与被告蒋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9万元为基数,从立案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489号
黄兰:本院受理原告陈凯强与被告黄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黄兰向原告陈凯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242元(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6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30日)。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7日9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528号
王明新:本院受理原告喻世阳与被告王明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损失4162元整;2.被告承担此次诉讼费,公告费(如有)等一切诉讼费用。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7日10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663号
李开欣:本院受理原告陈鹏宇与被告李开欣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诉讼费由原告承担。2.婚生子陈玟翰有原告抚养。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龙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825号
陈进:本院受理原告蒋杰与被告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3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482号
邹海生:本院受理原告谢才叁与被告邹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7日9时3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545号
谢明友:本院受理原告唐志林与被告谢明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修小型轿车,车牌为川JY2058的车辆维修费用为人民币2158.42元,百分之70的维修费用。1526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个人误工费,网约车规费,一天300元人民币整,2023年6月19日到2023年7月4日,共16天,共计4800元人民币。3.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486号
胡元川、刘红艳、贺杰、许富、黄志文:本院受理原告伍光兵与被告胡元川、刘红艳、贺杰、许富、黄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五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6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7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526号
罗意:本院受理原告叶剑与被告罗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费41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708号
遂宁摩天时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遂宁市船山分公司与被告遂宁摩天时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款项13153.6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3153.65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永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高光敏:我院受理原告杜桂芬与被告高光敏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在外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杜桂芬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张龙:本院受理南部县大桥镇百川酒业诉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南部县大桥镇百川酒业就(2023)川1321民初2161号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二.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即视为送达。
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3)川1381民初5341号
黄 伏 平(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2927196610161775):本院受理原告冯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并举证通知书,法院传票、授权委托书、廉政监督卡、起诉风险提示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27日上午9点3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老观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23)川1321执恢463号
王勇军:本院执行朱兵与王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明确通讯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执恢46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勇军名下的车辆号牌为川J63878号东风牌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林果所有。该车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勇军时起转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部县人民法院
毕井潇:本院受理的(2023)川1303民初2685号原告胡龄尹与被告毕井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毕井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胡龄尹返还借款9,100元;二.驳回原告胡龄尹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2023)川1381民初4479号
廖周安(男,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文成镇滥泥沟街34号附1079 号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1293019720105615X):本院受理原告张利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81民初4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利群与被告廖周安离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阆中市新村路保宁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
郭勇延:本院受理原告刘广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30日上午9点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阆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