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法官,我知道错了。我只是想吓一吓对方,我愿意接受法院的任何处罚。”近日,在邛崃市法院依法作出司法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后,扰乱法庭秩序的当事人徐某后悔不已。
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该案庭审刚结束,第三人徐某情绪失控,将手握的中性笔戳向被告吴某,并扬言要伤害对方。法院干警当即将徐某控制住,避免其因情绪激动而采取过激行为。随后,徐某情绪逐渐稳定下来,称自己仅仅想吓一吓对方,并不是真的想伤害他,虽然手握中性笔,但根本就没有用力。
鉴于徐某的行为已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邛崃市法院院长批准,决定对其依法拘留3日。承办法官向徐某宣读决定书后,徐某表示愿意接受法院处罚。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