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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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建: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娜诉被告熊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限被告熊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赵娜支付生活费12000元、生活帮助金130000元、原告代为被告偿还的贷款本金132899元,以上合计274899元;二、限被告熊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赵娜支付违约金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73元(原告赵娜已预交),由被告熊建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赵娜。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吴坤龙: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2151号原告王兴文与被告吴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802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坤龙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兴文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为基数,利息从2022年7月20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兴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吴坤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575.00元,由被告吴坤龙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广元市蓝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广元市高鑫玻璃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蓝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元市蓝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元市高鑫玻璃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1852元及资金利息(以19185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广元市高鑫玻璃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3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元市蓝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元市高鑫玻璃销售有限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吴启太、吴启忠:原告何银先与被告吴启太、吴启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启太向原告何银先支付劳务费1186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67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启太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何银先。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四川天赋元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四川太星药业有限公司、仲葵花、仲恒、仲田、仲地:本院受理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利元国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赋元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四川太星药业有限公司、仲葵花、仲恒、仲田、仲地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501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李军生:本院受理原告龙荣辉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23)川0811民初88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李军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荣辉支付设备安装款74437.00元,并自2023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3.65%支付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龙荣辉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62.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李军生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杨钰: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1574号原告罗可菲与被告杨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杨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罗可菲33888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3888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5.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杨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广元立信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四川立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告广元新地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立信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四川立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元立信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四川立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元新地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佣金和现金奖共计392851.4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92851.43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广元新地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55.00元及保全费2772元共计108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元新地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1382元;由被告广元立信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四川立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944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元新地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重庆磊俊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缘华嘉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重庆磊俊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501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天翔(公民身份证号:5134011977010220019)死亡一案,2022年8月25日发出寻人公告,现公告期间已届满,并于2023年9月6日依法作出(2022)川3401民特15号判决书宣告刘天翔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
彭谢刚、凉山州彝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2324号原告宋可与被告彭谢刚、凉山州彝川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财产8.6万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西昌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
黄华、张涛:本院受理西昌市中环环宇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
骆强:本院受理西昌德成机电经营部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
冕宁县润沙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罗启国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长安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
万仁伟:本院受理西昌市富森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I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
王德刚: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通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快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
凉山州紫益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王建:本院受理莫色只日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
刘涛:本院受理的(2023)川0921民初1930号原告何东海、吕旭飞诉被告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蓬溪县人民法院
李本亮:本院受理李秀碧申请宣告李本亮死亡一案,经查:李本亮(男,生于1952年6月12日,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聚贤镇清平寨村3社3号),从2002年5月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1年。希望李本亮本人或知道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宣告李本亮死亡。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4151号
徐弘林:本院受理原告朱德明诉被告徐弘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徐弘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德明支付劳务费28 38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劳务费28 3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月31日计算至2023年5月6日;二、驳回原告朱德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38元,由被告徐弘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155号
四川悦海龙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凤英与四川悦海龙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1.5倍即5.55%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5月7日,共计5180元;2.本案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6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165号
郭洋洋:本院受理雷古鹏与郭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750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本案的法律咨询费1500元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119号
查静:本院受理原告唐宁与被告查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还款期内利息约定为每月0.045%,利息算至借款清偿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3.利息计算时间2019年10月30日至2023年8月14日利息金额为12420元。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7日9时3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000号
赵洪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赵洪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币本金70121.3元、违约金2670.6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从原告记账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进行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6月24日,利息、复利共计29802.8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它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6001号
赵宗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赵宗琼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币本金77200元、违约金2718.14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从原告记账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进行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6月24日,利息、复利共计13250.21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它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