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唐明星: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4604号原告刘恬与被告唐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及违约金(以15000元为本金,按LPR的四倍基准利率,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
(2023)川2002民初6240号
刘光菊:本院受理原告胡兴全诉被告刘光菊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小院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刘平:本院受理原告周长春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徐俊科:本院受理原告洪锐霞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4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杨俊峰、杨及运、曾凡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直属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曾庆、阿咪贺松: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3616号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曾庆、阿咪贺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庆、阿咪贺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借款本金188,539.42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3年3月21日的利息为21,316.27元、罚息为3713.94元,2023年3月22日起利息、罚息按编号为2015年中资住字05003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之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对被告曾庆、阿咪贺松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沱东新区字库山公园东侧道轩.幸福公馆二期2号楼2(Z)1-14-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川(2018)资阳市本级不动产证明第0012088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41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5741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曾庆、阿咪贺松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给付。公告30天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张奇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4312号原告资阳市雁江区浩天五金经营部与被告张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3)川2002民初4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资阳市雁江区浩天五金经营部支付拖欠的货款4,59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4,598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每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拖欠的货款4,598元支付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张奇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阳市雁江区浩天五金经营部给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张奇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4311号原告资阳市雁江区浩天五金经营部与被告曹跃峰、张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3)川2002民初4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跃峰、张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资阳市雁江区浩天五金经营部支付拖欠货款6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6000元支付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曹跃峰、张奇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阳市雁江区浩天五金经营部给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冯全广:本院受理的原告文忠平与被告冯全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冯全广归还原告文忠平的货款51557.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以51557.00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卫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李秀彪: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光志与被告李秀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802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秀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徐光志支付人工工资5000.00元;二、驳回原告徐光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300.00元(原告徐光志均已预交),由被告李秀彪承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徐光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张彬: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6050号案件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赔偿款本息共计41154.1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费2262.72元;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2年11月8日起,以43416.8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天曌山人民法庭(原三堆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熊建:本院受理的原告熊炜诉被告熊建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3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限被告熊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熊炜支付2011年6月至2023年6月期间所欠抚养费1152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熊炜已预交),由被告熊建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支付原告熊炜。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刘九和、林文珍、殷莺、杨春平、林文强、林文康:本院受理的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明星路支行诉被告刘九和、林文珍、程杰、殷莺、杨春平、林文强、林文康、成都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华林恒峰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崇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四川鑫恒达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诉被告四川鑫恒达商贸有限公司、成都雄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崇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行、四川省美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嘉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廖冰: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支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省美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嘉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廖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之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洪雅县人民法院
彭金辉:四川省井研县乌抛乡乌抛村9组14号本院受理原告眉山市彭山区军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403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眉山市彭山区军汉物流有限公司汽车代管服务合同》于2023年3月9日解除;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将车牌号为川Z78827的车辆办理登记至被告名下;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1403民初1698号
四川临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原告唐诗群、罗宗金与被告四川临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第三人彭山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判决书:一、被告四川临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继续履行其与原告唐诗群、罗宗金于2014年5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四川临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诗群、罗宗金逾期交房违约金14,445元、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违约金(以已付购房款214,295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购买房权登记在二原告名下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唐诗群、罗宗金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杨勇宜:本院受理的(2023)川1423民初1329号原告四川洪雅七里坪半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勇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勇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洪雅七里坪半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勇宜负担。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洪雅县人民法院
侯金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1423民初1330号原告四川洪雅七里坪半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侯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侯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洪雅七里坪半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侯金平负担。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洪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