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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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泓霁:本院受理段国海诉朱泓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代斌、谢献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被告代斌、谢献英信用卡纠纷系列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罗娟、贺志辉、石志军、喻鹏、陈德萍、向习武、桂丽敏、任丹、苏阳明、何旭、万波、罗洪飞、刘汉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被告罗娟、贺志辉、石志军、喻鹏、陈德萍、向习武、桂丽敏、任丹、苏阳明、何旭、万波、罗洪飞、刘汉君信用卡纠纷系列十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唐志明:本院受理的(2023)川0402民初2027号原告贾渊与被告唐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唐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贾渊借款本金39万元;案件受理费7 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唐志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胡正文:本院受理原告周超林与被告胡正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正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超林运输费用4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实欠运费4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至付清欠款日止);二、驳回原告周超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胡正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
王淑琼: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让与被告王淑琼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321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军让与被告王淑琼离婚。本案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张军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县方洞镇邹寺村十一组60号的李位军:本院受理(2023)川0521民初3222号原告泸县人民医院与被告李位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位军限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支付原告泸县人民医院7206.9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计65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县潮河镇王坪村四社205号的罗荣龙:本院受理(2023)川0521民初4194号原告宋章琴与被告罗荣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罗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000元/月到罗浩成年为止;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有权在共同修建的住宅中居住;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三非”情况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于2023年10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喻寺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
成都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4E7JC6K)、成都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3HP8G3F):本院受理(2023)川0504民初2912号原告徐程亮与被告成都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成都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后判决:一、解除原告徐程亮与被告成都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于2020年8月16日签订的《南国鼎峰装饰立项设计协议》;二、被告成都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程亮双倍返还定金为6000元,并退还13000元,共计19000元;三、被告成都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南国鼎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四、驳回原告徐程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文书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古蔺县龙山镇鱼丰村5组64号李旭:本院受理梅建会诉你和陈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525民初2104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梅建会装修款15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1月1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二、被告陈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梅建会工人工资1200元及利息(自2023年5月23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三、驳回原告梅建会其他的诉讼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元,保全费18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87元,由被告陈浪负担29元,被告李旭负担95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古蔺县人民法院
何桂珍: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5227号原告赵国平诉被告何桂珍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3日上午10:30在本院回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若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3064号原告罗勇军与被告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116440.1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2572,逾期利息198214.24元,实现债权的费用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0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清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3065号原告罗勇军与被告巴中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175739.38 元 ,逾 期 利 息216346.18元,实现债权的费用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0月3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清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李国虎: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4116号原告郭伟与被告李国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转让机器设备费293000元以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8月1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偿清之日止);由被告负担诉讼费、律师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0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清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王志博、王洪平、夏秀琼: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4283号原告肖娅平与被告王志博、王洪平、夏秀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王志博王洪平、夏秀琼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三被告将房屋过户回原告和王志博名下,恢复到原告和王志博共同共有的登记状态,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王洪平、夏秀琼程;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0月30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清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李通: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4948号原告马云与被告李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0月30日上午11时30分在本院清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刘忠海: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5032号原告杨甫与被告刘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按LPR利率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0月3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清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孙碧华:本院受理(2023)川1903民初1644号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碧华、陈家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8800元及利息5583.39元(利息算至2022年7月20日,余下利息按合同算至贷款本金结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恩阳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吴博: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3725号原告刘巧沛与被告吴博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吴天昊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3、各自承担各自的债权、债务;4、诉讼费被告负担。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平昌县人民法院驷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
康梨花: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3741号原告张中华与被告康梨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女儿张诗涵、张艺涵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至18周岁时止。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平昌县人民法院驷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
张红文: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1民初2899号许太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太祥请求:1、判决张红文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止;2、诉讼费由张红文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2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依法缺席审判。
通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山霸王野生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1民初1466号原告四川省通江山霸王野生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山霸王野生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21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山霸王野生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四川省通江山霸王野生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2575.2元;二、被告重庆山霸王野生食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四川省通江山霸王野生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利息,其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的标准计取;自2016年6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本金290257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的标准计取;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取;三、驳回原告四川省通江山霸王野生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重庆山霸王野生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江县人民法院
陈小冬: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1民初1512号原告毛素萍与被告陈小冬“离婚纠纷”一案,原案件承办人杨山汝同志因工作变动原因,现本案需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为由员额法官张艳同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季霖、张显国组成合议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复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送达之日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江县人民法院广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江县人民法院
周书通: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1民初1357号原告杨永明与被告周书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案件承办人杨山汝同志因工作变动原因,现本案需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为由员额法官张艳同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季霖、张显国组成合议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复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送达之日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江县人民法院广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江县人民法院
郭支兵:本院受理(2023)川1903民初1632号原告彭彬与被告郭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彬向人民法院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借款10000元,并从违约之日(2021年10月2日)起支付利息,承担资金利息至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恩阳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曾淑芳: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3民初1720号原告桂成林与被告曾淑芳(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79****5629)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桂婷、桂玲华由原告抚养至成年,被告每月承担两个孩子抚养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31日上午10时30分在恩阳区人民法院渔溪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冯书良: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3民初1730号原告周茂平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立即支付货款10000元、逾期利息4500元及为索要货款所产生的误工费等费用5000元,合计19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十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李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3民初1657号原告彭俊与被告李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立即支付购房款及税费等费用85209元,并承担违约金;2、提存案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3、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十四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2023)川0322民初3607号
唐正刚:本院受理原告谭永琴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27416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本金274164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4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LPR的一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1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
龚泽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2453号原告洪绍安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洪绍安与被告龚泽强于2021年7月12日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有效;二、被告龚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洪绍安支付赔偿款13892.43元。案件受理费24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9元,由被告龚泽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邓旭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2539号原告邹华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邓旭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邹华慜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二、原告邹华慜对被告邓旭强名下坐落于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济公社区10组荣新上品空间1栋C-9/ 10-52号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号:川(2021)自贡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116号﹞享有抵押权,原告邹华慜有权就抵押物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5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邹华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5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355元,由被告邓旭强负担1779元,原告邹华慜负担57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袁伟: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3469号高晓丽与袁伟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晓丽与被告袁伟离婚;二、婚生次子袁笥芪由原告高晓丽直接抚养,由被告袁伟于2023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婚生次子袁笥芪的抚养费1151元,至婚生次子袁笥芪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安岳县城西乡6村6组住宅房由原、被告各享有50%。本案诉讼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高晓丽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袁春:本院受理的汪宗华诉你离婚纠纷【(2023)川2021民初4413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汪妙菡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