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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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洪银、王清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7民初1288号原告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魏洪银、王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平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平武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魏洪银、王清华立即归还原告本金28 423.21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0月31日下午14:00在江油关法庭一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武县人民法院
邹太发:本院受理原告绵阳赣南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AL457)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92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邹太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绵阳赣南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司所欠货款本金人民币26199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自2023年6月1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驳回原告绵阳赣南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120元,由原告绵阳赣南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元,由被告邹太发负担1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侯莉:本院受理原告陶亮与被告侯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结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3)川0792民初2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赵吕吉: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2665号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赵吕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保险赔偿金6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赵吕吉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台县人民法院谢常金(四川省三台菊河乡皇城寺村二组012号附001号)、四川堃泰蔬菜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3531号原告王小欢诉你及四川堃泰蔬菜销售有限公司、谢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谢常金、四川堃泰蔬菜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公告费2900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刘国全: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075号原告罗进琼与被告刘国全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与你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3日9时30分本院西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李冬明: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130号杜奕汶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9871.02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至2023年7月6日为14391.37元(以19871.02为基数自2019年5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李玉龙: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131号原告麦世民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43105.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2023年7月6日为51018.71元(以43105.7为基数自2017年7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3年11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魏佳佳: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461号原告李春丽与被告魏佳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魏莎怡由原告抚养,婚生子魏文浩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子女抚养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乐安人民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四川鼎圣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3民初3232号绵阳祈睿建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届时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亭县人民法院
赵汝伟: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3民初3165号贵州冠弘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赵汝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2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届时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亭县人民法院
许志富:本院受理的杜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23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志富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杜龙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许志富负担。自公告登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亭县人民法院
杨洪玉:本院受理的(2023)川0623民初4267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被告杨洪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不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8日下午4时在本院凯州新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中江县人民法院
钟凯:本院受理的(2023)川0623民初426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被告钟凯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不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8日下午5时在本院凯州新城人民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中江县人民法院
四川寿康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明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2438号原告张文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预付货款5万元及资金利息损失;2、原告因催收该笔货款所产生的交通费2000元及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11月14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
刘君轩: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1493号原告刘欣怡与被告刘君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君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欣怡借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刘君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汉龙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422民初974号原告雷德军与被告卢兵、攀枝花市乐乐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汉龙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四川时尚天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时尚天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黄红明:本院受理原告毛亚富诉被告四川时尚天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时尚天盛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分公司、黄红明(2023)川0411民初2265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孔纬进:本院受理(2023)川0411民初2187号原告范运春诉被告孔纬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程序转换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王传红:本院受理的(2023)川0402民初2149号原告杨龙与被告王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龙借款53500元。案件受理费1138元,公告费600元,由王传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何长伦:本院受理(2023)川0402民初3157号原告周世国与被告何长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配件款8784元及2018年1月1日起至清偿日的资金使用利息(按年利率3.85%计取);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银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陈美惠:本院受理的(2023)川0402民初2066号原告吴平与被告陈美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陈美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吴平借款本金1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陈美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郭文平:本院受理(2023)川0402民初2391号原告易家顶与被告郭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