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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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川0903民初5953号
黄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黄健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998.36元、违约金3040.04元及利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尚欠的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计算方式: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日利息、复利为28252.96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5954号
贾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贾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257.15元、违约金4000元及利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尚欠的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计算方式: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日利息、复利为27403.36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5958号
张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张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856.09元、违约金4246.31元及利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尚欠的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计算方式: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日利息、复利为27917.49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5963号
周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周琪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9678.15元、违约金7658.15元及利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尚欠的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计算方式: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日利息、复利为2744.25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5965号
文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文吉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9103.35元、违约金1507.05元及利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尚欠的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计算方式: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日利息、复利为9571.34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5977号
黄勇: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黄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8182.65元、违约金2625.63元及利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尚欠的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的计算方式: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日利息、复利为3557.19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5984号
郭园红: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郭园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6355.91元、违约金2266.53元及利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尚欠的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的计算方式: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日利息、复利为1710.01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5974号
尧勇: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尧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90000元、违约金7188.87元及利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尚欠的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的计算方式: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日利息、复利为11364.23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5951号
王志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王志兴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8705.53元、违约金2800.43元及利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尚欠的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计算方式:以欠付的利息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日利息、复利为4791.67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5874号
刘艳丽: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刘艳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9999.76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所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59元;3.被告承担原告在本案己支付的律师费1500元;4、本案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5876号
党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党琼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1975.33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所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253.12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在本案己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4、本案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5877号
邢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被告邢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1967.69元及利息、复利(利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所约定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分期手续费776.7元、违约金2429.54元,共计3206.24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在本案己支付的律师费1500元;4、本案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转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1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