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7月26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张思荣(512930196412096536)、温华(510824197109102382):本院已受理(2023)川1381民初2337号案件原告张玉学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林成、宗艳琳:本院受理的(2022)川1381民初5596号王安平诉你们和四川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汪虹、赵映旭、杜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2023)川1321民初4376号王城:本院受理原告熊辉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2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杨春:本院受理原告张明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清账日止,按同期LPR计算。本息共计5.6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起诉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4077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杜琳娟、张垚:本院受理薛军诉石国路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以及律师费3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378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胡波:关于原告景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261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2023)川1321民初2596号周光辉、张诚铭、南部县盛鼎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部县糖瓜子酒业经营部诉周光辉、张诚铭、谢东林、南部县盛鼎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二人及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追加被告周光辉、张诚铭、谢东林为本院(2022)川1321执333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二、被告周光辉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未缴纳出资1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南部县盛鼎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所负本院(2022)川1321民初50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周光辉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部分,不再承担;三、被告张诚铭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未缴纳出资2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南部县盛鼎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所负本院(2022)川1321民初50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张诚铭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部分,不再承担;四、被告谢东林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未缴纳出资1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南部县盛鼎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所负本院(2022)川1321民初50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谢东林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部分,不再承担。被告张诚铭在15万元范围内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周光辉、张诚铭、谢东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2023)川1321民初4402号王彦平、临汾市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蒲春林诉被告程凯、王彦平、付义茂,第三人王斌、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汾市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李文佳:本院受理原告沈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321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文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沈维偿还借款本金86043.37元,并支付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欠付利息4502.33元以及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14.6%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6043.37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4.6%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8元,由被告李文佳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霞晓光: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1511号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霞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5519.45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下欠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24%年利率计算至实际之日止,截止2023年7月27日为12370.67元);3.本案诉讼费、差旅费、公告费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普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梁洪源: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1775号原告杨玉碧与被告梁洪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8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产生的法律咨询费10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普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李举: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705号原告杨勇与被告李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勇欠款74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3年3月7日起,以7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李举负担(此款原告杨勇已预交,被告李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四川省邻水县兴仁镇笔架村6组86号(原兴河村8组35号)王平:本院受理原告包练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623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2023)川1681民初1783号邓清海:本院受理原告邓锦秋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1.请求被告依法应承担责任每月支付原告邓锦秋抚养费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的期限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华蓥市人民法院唐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4民初2437号原告陈炳英与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炳英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5000元以及产生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0年11月1日起以本金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5%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如遇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易吉富: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4民特13号申请人孙长英、易阳、易有秀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易吉富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易吉富,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永河镇同心村7组,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7010125511。申请人称易吉富于2018年11月外出至今未归,申请人易阳于2019年4月13日在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永河派出所报称易吉富失踪,永河派出所将易吉富列为失踪人员。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1年,希望易吉富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陶永金: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3民初2919号原告谢明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在原告处加油款13000.00元;2.本案诉讼、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公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亭县人民法院范仕俊: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3民初2295号原告黄书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5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至此款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公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亭县人民法院杨照君、敬中明: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3民初4702号原告罗玉美与被告杨照君、敬中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有效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照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罗玉美支付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赔偿费用共计91272.6元;二、驳回原告罗玉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84元,由原告罗玉美负担3002元、被告杨照君负担2082元(原告罗玉美已垫付,被告杨照君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罗玉美)。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盐亭县人民法院(2023)川0723民初3119号蒲元辉:本院受理盐亭县富驿镇诚信农机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整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3)川0723民初3120号谢继宏:本院受理盐亭县肖钢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3)川0723民初2743号赵勇均、余德平:本院受理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四川锦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小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锦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23执恢140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请于30日向本院提供书面异议材料,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盐亭县人民法院四川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会: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3民初333号原告达云飞诉你商品房预购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达云飞与被告四川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8月23日签订的《订房协议》合法有效,并于2023年5月4日解除。二、限被告四川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达云飞返还预付购房款3万元,并向原告达云飞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3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以3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被告江会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达云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四川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李征(青海省西宁市人):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1311号原告叶超诉被告李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叶超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由被告李征向原告叶超支付从2022年7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叶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9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70元,由被告李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胡义龙:本院受理陈泽涛诉你与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有限公司、顾永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审理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给付原告2023年5月23日至2028年5月22日的护理费162840元;2.被告二支付护理费48852元;3.被告但支付护理费48852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9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三台县人民法院陈晓庆: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5466号原告王贵平与被告陈晓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8000元及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0月11日09时30分在本院青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魏琳: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5672号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8467.11元、逾期利息及律师费1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0月10日13时30分在本院青义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谢俊宏、李丽: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5779号原告邓楠兰、陈玲与被告谢俊宏、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二原告返还借款656016.52元,并以656016.52元为基数按照LPR的四倍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0月7日13时30分在本院青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澳金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6212号原告张光田与被告绵阳澳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5164元及违约金1758元共计36922元;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9月28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刘金龙: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7424号原告李锐与被告刘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0月12日13时30分在本院青义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付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24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付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卡号5256130042778535(双品牌卡卡号6252470088779910、副卡卡号6252470144057228)信用卡透支本金62,901.49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复利、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从2022年4月13日起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300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2元,由原告负担42元,由被告负担141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邓怿淋: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24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邓怿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卡号6222350011537774信用卡透支本金70,880.36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复利、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从2021年6月10日起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300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8元,由原告负担276元,由被告负担173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喻钟秀:本院受理的(2023)川1011民初2087号原告罗双全与被告喻钟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本院对本案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20200元。本案受理费305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905元,由被告喻钟秀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粟强付:本院受理的(2023)川1011民初3663号原告莫红群与被告粟强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差旅费、交通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9日上午11点在东兴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