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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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陶建琼: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339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诉被告陶建琼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徐秀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与被告徐秀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2002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詹华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4635号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詹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周文树:本院受理原告徐菊仙与被告周文树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张丽:本院受理原告谢小兵与被告张丽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深圳迪阁瑞酒店及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599号原告四川友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岳芷渊酒店有限公司、深圳迪阁瑞酒店及度假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迪禾邦集团有限公司、安岳钦诚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28528.63元、质保金42634.91元,两项共计971163.54元;2.判决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7408元(该利息暂定,实际利息以928528.63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1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为止;实际质保金利息以42634.91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1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岳芷渊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2023)川1703民初4468号陈远兴(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关邑村九组36号附 2 号 ,公 民 身 份 号 码532901197503241213):本院受理原告陈久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30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达州市达川区法院麻柳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3)川1703民初4470号胥飞(四川省阆中市七里街道金龟坝村8组35号,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805110699):本院受理原告谢云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30日上午11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达州市达川区法院麻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冯燕:本院受理的原告胡长春与被告冯燕离婚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72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胡长春与被告冯燕离婚;二、原、被告之子胡俊宝由原告胡长春直接抚养,被告冯燕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胡长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王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1868号原告曾飞与被告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王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曾飞货款1707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707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4.35%的1.5%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4.25%的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元,由王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宣汉县梵高酒吧、李杰: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709号原告宣汉县中普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桂华、张娟、刘兴兵、向明阳、瞿刚华、唐伟、李杰、宣汉县梵高酒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张娟、瞿刚华提交上诉状。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上诉状。主要内容为:一、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宣汉县人民法院(2023)川1722民初709号民事判决第一条,改判上诉人张娟、瞿刚华不承担责任;二、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宣汉县人民法院河南万兴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1702民初1792号原告四川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万兴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万兴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安全保证金500,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500, 000元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四川易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河南万兴特种水泥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谢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诉被告谢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702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偿还截止冻卡之日下欠信用卡透支本金36559.01元及利息、违约金等(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从首次逾期之日起,以实际下欠本金为基数,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约定的利息、违约金标准计算利息、违约金至实际付清时止,并扣减被告谢勇已偿还的利息、违约金等。前述每月利息、违约金等之和不得超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标准);二、被告谢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偿还因实现债权垫付的公告费3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4元,送达判决书将产生的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谢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四川雍桥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诉被告李有兵、罗海芬、四川雍桥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702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李有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偿还宣布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553090.96元及截止2023年5月31日的利息及罚息1570.01元,并继续从2023年6月1日起,以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转换相关规定计算罚息至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李有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支付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000元及垫付的公告费600元,合计460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对位于通川区朝阳中路505号雍河湾17号楼7-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川(2018)达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287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有权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罗海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海芬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有兵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55元,送达判决书还将产生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李有兵、罗海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徐小华:本院受理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馫金辉不锈钢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馫金辉不锈钢经营部请求法院判令你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7541元;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3年9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罗举海:本院受理原告熊宗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熊宗荣请求法院判决你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10990元大写:壹万零玖佰玖拾元整),并以2021年12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3年9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龚麟: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5931号原告潘传杰与被告龚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资金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唐守先:本院受理的原告南充市顺庆区嘉晟酒水经营部诉被告唐守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02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守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南充市顺庆区嘉晟酒水经营部(经营者陈凤琼)货款11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照这样计算:以11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8月11日起计算至费用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唐守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肖显均、陈茂清: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6762号南充市顺庆区乔丹铝合金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3047元,并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利息计算支付利息1000元;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3日上午09:30在顺庆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南充市顺庆区郎恒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高自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南充三野水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顺庆区郎恒装饰材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02民初11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南充市顺庆区郎恒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高自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充市三野水电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52638.1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南充市顺庆区郎恒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刘华:关于本院在执行南充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支行与刘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304民初559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刘华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于2023年6月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华名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麦秀路3号1号楼5单元4层57号(产权证号:0134931)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356100元。本院拟依法拍卖前述房屋,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执行裁定书(拍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到期本院将依法拍卖前述房屋。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刘爽(510824199111060723):本院已受理(2023)川1381民初4182号案件原告阆中市永芬食品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9月26日15时3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2023)川13民初16号南充平顺贸易有限公司、南充万域商贸有限公司、四川七林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被告胡群香,第三人南充市品高贸易有限公司、四川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南充市万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平顺贸易有限公司、南充金果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连胜实业有限公司、南充吉云农业有限公司、南充万域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金天马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盛世人和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丰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天聚园林有限公司、四川七林电子有限公司、四川鸿瑞达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华泰福熙贸易有限公司、成都百味果商贸有限公司、南充天工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嘉祥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南充市佳合贸易有限公司、南充天祥实业有限公司、南充市家兴商贸有限公司、南充莱茵威尔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舒大勇、刘钱敏、唐磊、陈春兰、陈素兰、王小林、李建雄、唐作银、王志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13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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