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7月26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林福洪:本院受理原告陈宇高、陈宇洪、夏忠良、仁奇昌、邱丽琼、张君、陈宇祥、张淑芳、叶琪友、陈登祥、陈云祥与被告林福洪、杨军华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务费、货款、借款等合计55239.6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人民法院张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开明与被告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杜受钦: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3民初917号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受钦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受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8,454.99元并从2020年12月19日起至全部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杜受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周小玲: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3民初15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与被告周小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周小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偿还截止2023年1月31日信用卡欠款本金8989.04元,利息1205.46元,费用1388.85元,共计11583.35元,并支付从2023年2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本金8989.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逾期利息及律师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6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小玲负担。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1123民初1598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杨森: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3民初16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与被告杨森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杨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偿还截止2023年2月1日借款本金5234.38元、利息657.31元、费用793.33元,合计6685.02元;并支付从2023年2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234.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逾期利息及律师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森负担。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1123民初1669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周茂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4237号原告张银操与被告周茂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2023)川1102民初4237号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14:30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林伟: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4846号原告汪佳欣与被告荣霄、林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2023)川1102民初4846号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林文婷: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4571号原告乐山中百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泳江、林文婷、陈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2023)川1102民初4571号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北京唐人汇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柳图固与被告北京唐人汇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12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葛盛杰、葛盛伟:本院受理原告肖仲平与被告葛盛杰、葛盛伟、李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132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一、被告葛盛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肖仲平借款本金1, 200,000元,并向原告肖仲平支付从2022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的利息;二、被告葛盛伟、李尚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葛盛杰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本院根据沐川县津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7月6日裁定受理沐川县津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为沐川县津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沐川县津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9月10日前,向沐川县津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605号8楼19-28号;邮政编码:614000;联系电话:1738157893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沐川县津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沐川县津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22日9时30分在沐川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沐川县人民法院蒋宇智(510504199509042515):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2521号原告杨中华与被告蒋宇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宇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杨中华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51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818元,由被告蒋宇智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周现章(510522197410088592):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2477号原告汤玉山与被告周现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现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汤玉山支付货款51608元。案件受理费109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现章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童在强(510521197110140014):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2057号原告杨兴敏与被告童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童在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兴敏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4日起按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兴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童在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刘付安(510502196810161736):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317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风险提示、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自贸区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摩尼镇营山村2组38号的袁志强(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6711125957):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周顺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判令被告从2016年1月1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2019年全国银行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月利息至实际清偿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9日下午15时在叙永县人民法院摩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2023)川0502民初2432号邓大钱:本院受理原告饶楚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10月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3)川0502民初334号四川精中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泸州市瑞海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10月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杨帮涛:本院受理原告许勇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0502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肖世能:本院受理原告帅先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502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杨承琴(510524197504153829):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2民初1809号原告李进春与被告杨承琴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或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文飞:本院受理原告万积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50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文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积华支付劳务报酬1186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186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元,公告费300元,被告文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宋万洪:本院受理原告泸州市亿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502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宋万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市亿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7925元并从2019年5月27日起以379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并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379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宋万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0号(1区)9层1、2号的重庆新有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489439XB):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129号原告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有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签订的《柴油发电机组销售合同》于2023年2月16日解除;二、被告重庆新有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预付款6825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68250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中七建工集团华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575元,减半收取为128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87.5元,由被告贵重庆新有为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枧槽苗族乡双河村一社55号的李志勇(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705204471):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4民初1458号原告邓桂花、陈昌琪与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志勇、叙永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邓桂花、陈昌琪将位于叙永县东城宝珠社区(御景东城24号楼1单元21层1-21-8)、房屋面积98.72平方米的房屋产权登记到原告邓桂花、陈昌琪名下。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志勇负担。
叙永县人民法院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西一街79号31栋1单元1楼1号的叶琳(公民身份号码510132198606230023):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杨阳与康定壹零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叶鑫林、康定青藏谷地农牧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叶琳、扎西德吉、唐剑、叶茂康、甘孜州华康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郎晓峰、德吉卓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康定壹零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叶鑫林、被告三康定青藏谷地农牧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叶琳、被告五扎西德吉、被告六唐剑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30万元及利息暂计4万元;2、判令被告七叶茂康、被告八甘孜州华康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九郎晓峰、被告十德吉卓呷对被告一、二、三、四、五、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2023)川0524民初1273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9日上午10时在叙永县人民法院摩尼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本院受理申请人谢帮强宣告自然人失踪一案,于2022年4月12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届满,并于2023年7月12日依法作出(2023)川0521民特29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一、宣告谢光富失踪;二、指定谢帮强为失踪人谢光富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泸州玉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1民初2845号原告郑吉春、李作钢、郭勇与被告四川泸州玉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2800000元。2、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9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泸县人民法院玉蟾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郭明波:上诉人宋良斌就(2023)川2002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