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周开敏: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2288号原告叶尔玉、桂逢月与被告王明安、周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明安、周开敏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内支付原告叶尔玉借款本金748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未付本金为基数从2023年3月7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叶尔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陈志春: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3337号原告胡云莉诉你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702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婚生子陈南兵由原告胡云莉抚养,被告从2023年7月开始每月支付婚生子陈南兵生活费8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驳回原告胡云莉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云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刘正波: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3152号原告唐思礼与被告刘正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刘正波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唐思礼人工工资3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被告未支付款项数额为基数,从2023年4月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刘正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黎治彬: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2982号原告达州市通川区恒昌粮油、李明学与被告黎治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黎治彬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达州市通川区恒昌粮油、李明学欠款56,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6元,由被告黎治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己创恒赫韩式料理店: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2985号原告达州市通川区恒昌粮油与被告达州市通川区己创恒赫韩式料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达州市通川区己创恒赫韩式料理店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达州市通川区恒昌粮油货款16,8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元,由被告达州市通川区己创恒赫韩式料理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汪联胜: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3498号原告冯乔兵与被告汪联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汪联胜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冯乔兵借款人民币3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其中25,000.00元从2021年2月11日、9000元从2022年2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冯乔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汪联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何江:本院受理原告何登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何登奎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你返还原告何登奎借款本金350000元(大写:参拾伍万元整)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利息暂计3194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用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3年9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百川超市:本院受理原告达州市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市中区供电分公司被告达州市通川区百川超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702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达州市通川区百川超市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达州市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市中区供电分公司欠付电费24236.81元;二、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由被告达州市通川区百川超市支付原告达州市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市中区供电分公司违约金7271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达州市美居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1702民初4429号原告杨云东诉被告达州市美居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公司退还未完工程及家具家电合计款项32995元;2、由被告承担违约金1万元;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09月01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程长明: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3057号原告张甫均与被告程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5000及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17日9时30分在宣汉县渡口乡巴山大峡谷旅游环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徐毅: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3059号原告张国良与被告徐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3465及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17日9时在宣汉县渡口乡巴山大峡谷旅游环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许国静:原告赵伟与被告许国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了(2023)川1722民初1895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原、被告之子赵洋(2022年2月18日出生)由原告赵伟抚养;二、被告许国静自2022年9月1日起按月给付赵洋抚养费1000元/月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原告赵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赵伟负担。
宣汉县人民法院
冯映伟:原告黄永坤、黄蓉、黄红青、易延菊、冯映春与被告冯映伟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了(2023)川1722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王清珍存于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的存款本息99652.5元,由原告黄永坤分得60791.5元,原告黄蓉、黄红青、易延菊各分得10965.25元,由被告冯映伟分得5965.25元;其中黄蓉、黄红青应分得款项由原告黄永坤代为保管;二、驳回原告黄永坤、黄蓉、黄红青、易延菊、冯映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永坤负担。
宣汉县人民法院
周加伍:原告刘正权与被告周加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作出了(2023)川1722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周加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正权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计算方式: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周加伍负担。
宣汉县人民法院
宣汉县梵高酒吧、李杰: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709号原告宣汉县中普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桂华、张娟、刘兴兵、向明阳、瞿刚华、唐伟、李杰、宣汉县梵高酒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宣汉县梵高酒吧、向明阳、刘兴兵、张娟、瞿刚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宣汉县中普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金372888.00元、房屋占有使用费245000.00元、违约金28300.00元,共计646188.00元;二、驳回原告宣汉县中普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32元,由宣汉县中普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173元,宣汉县梵高酒吧、向明阳、刘兴兵、张娟、瞿刚华负担1075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王晓锋: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3354号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及截止2022年11月4日的利息和罚息17065.26元,并承担2022年11月4日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和罚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胡家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孙九玉: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3386号原告王云久与被告孙九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30日上午10时在双河巡回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于开波: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3379号原告吴静与被告于开波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吴承凯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双河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2023)川2002民初1642号之一
资中县多佳生态猪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亮、刘超然、内江金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政、资中县多佳生态猪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3)川2002民初1642号之二
资中县多佳生态猪业有限公司:上诉人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2023)川200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为:一、撤销(2023)川200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二、驳回上诉人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李飞: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50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与被告李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截至2023年3月2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9394.82元及利息1657.25元、费用6145.41元,并以欠付的本金19394.82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2.判令被告按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9月12日15时0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赵成:本院受理原告张洪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704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洪兴偿还借款本金1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8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洪兴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赵成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注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马中祥: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3民初1707号马琼连与马中祥民间借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马中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马琼连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马中祥负担(此款,原告马琼连已垫付,被告马中祥在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四川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会:本院受理(2023)川0723民初331号樊林与你方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一、原告樊林与被告四川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7月1日签订的《订房协议》合法有效,并于2023年5月4日解除。二、限被告四川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樊林返还预付购房款8万元,并向原告樊林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8万元为基数,自2008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以8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被告江会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限被告四川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樊林赔偿因提起本案诉讼产生的损失3500元。四、驳回原告樊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四川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樊林已预缴,被告四川显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樊林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何加徐、范得蓉:关于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成都)。
南部县人民法院
李绍进:本院受理原告潘飞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165元及利息484.72元(以616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按摩1.5倍LPR计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要求判决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4004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31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
陈伟:关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成都)。
南部县人民法院
四川中顺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302民初4626号原告岳桂才与你公司及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共计88058元及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9日下午15:00在潆溪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吴飞:关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成都)。
南部县人民法院
蒲仕君:关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成都)。
南部县人民法院
张倩:本院受理原告俞海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81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阆中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
文刚:本院受理原告丁开国诉被告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并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6000元,并自2021年6月1日起以2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LPR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偿清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9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银勇(四川省三台县芦溪镇四平清平村六组025号):本院受理的(2023)川1304民初2902号原告南充中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792832.21元及违约金(截至2023年5月10日的违约金为15408.73元,之后违约金以792832.21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1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至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万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2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尹定宏、尹海波、四川省宏佳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定宏、王碧君、尹海波、四川省宏佳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金勇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02民初105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海南中水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