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7月6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孙 强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3028196812306790)、李兰琼( 公 民 身 份 号 码513028196911286801):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1491号原告泸州泸酒庄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强与第三人李兰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孙强、李兰琼共同向原告支付欠款27961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9%,按347000元标的自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至2022年12月22日止,按279610元标的自2022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孙强、李兰琼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及公司为追讨该笔欠款经办人员所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泸州(长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华平燃气有限公司、四川华平燃气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樊继财、刘杨才: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5民初339号原告尹关文与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尹关文与被告四川华平燃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所签《天然气管道安装承包合同》无效;二、原告尹关文与被告四川华平燃气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于2019年2月21日所签《天然气管道安装承包合同》无效;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刘杨才、被告樊继财返还原告尹关文于2019年2月1日所缴的“古蔺县秸秆综合利用及民用气站管道工程”“合同订金”20万元,由被告四川华平燃气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华平燃气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4300元,由被告刘杨才、被告四川华平燃气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华平燃气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被告樊继财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住四川省泸县潮河镇王坪村6组342号的熊正友:本院受理(2023)川0521民初2398号原告张德群与被告熊正友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代被告清偿的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21)川0521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本应由被告承担的债务60000元,并偿还逾期实际产生利息233365.80元(暂算至2022年12月31日),合计29336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泸县牛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自贡海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步步高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自贡市宏之丰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2023)川030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卢谨阳、卢少华:本院受理原告自流井区贡建钢模租赁站与被告卢谨阳、卢少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3)川030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钟剑:本院受理原告自贡川南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的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刘静:本院受理赵孝华诉刘静、杨旭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事项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的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刘静:本院受理胡相玉诉刘静、杨旭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事项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张志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曾庆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依次延顺)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丁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诉被告丁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舒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岳军峰:本院受理原告陈丽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四川云恒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侯继荣与被告资阳市蜀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中鼎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云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转普);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赵羽嫣: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大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凯、郭俊及第三人苍溪县水利局、赵全碧、张国芬、赵羽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824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陕西大正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苍溪县人民法院周元金:本院受理的原告常中文与被告周元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802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周元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中文支付货款310557元及逾期利息(以310557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4.25%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5958元(常中文已预交),由周元金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常中文。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伍国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昌都名昌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伍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823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责任及义务告知书,判决:被告伍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昌都名昌农产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食品款157910.00元及利息(从2022年1月1日至2022 年 8 月 31 日 期 间 以45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支付;从2022年9月1日至款清之日止以1579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支付);本案受理费3854.00元,由被告伍国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汉源县人民法院邓嘉林、罗莉、邓维刚、樊庆波、解科:本院在执行魏群与四川艺景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群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邓嘉林、罗莉、邓维刚、樊庆波、解科为被执行人。因邓嘉林、罗莉、邓维刚、樊庆波、解科下落不明,现依法向邓嘉林、罗莉、邓维刚、樊庆波、解科公告送达(2023)川1802执异46号执行异议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执行异议申请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届满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徐摇:本院审理的(2023)川1823民初550号原告四川汉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科、徐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科、徐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汉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4974.86元,并以借款本金294974.86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原告四川汉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51.41元)。案件受理费10004元,由被告李科、徐摇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贺贵江:本院受理的(2023)川1823民初1187号原告李正明与被告贺贵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轮胎货款、配件货款28318.00元。(如果判令而未按约定支付,将追偿其利息,利息按2倍一年贷款年利率即9.5%计算,从2022年6月8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止)。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30日上午0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汉源县人民法院刘大炯:本院受理的(2023)川1823民初1045号原告李超与被告刘大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挖机租赁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衍生费用共计31199.00元;2、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按年利率4%计取资金利息,直到款清之日。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30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汉源县人民法院(2023)川1803民初711号成都垚鑫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成都远诚同力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垚鑫渣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陈兴林:本院受理(2023)川1824民初613号原告王世琼与被告陈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棉县人民法院(2023)川13民终2465、2466、2467号四川华港科技有限公司、徐工重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仁怀市永恒煤矿: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重汽集团南充海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华港科技有限公司、徐工重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仁怀市永恒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三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不能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3民终2465、2466、2467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8月23日9时至18时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蒲桂生、卢成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蒲桂生、卢成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登记的住址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内容:执行通知书、(2023)川1321执恢755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蒲桂生、卢成蓉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在本金388345.43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扣留、(2023)川1321执恢75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蒲桂生、卢成蓉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东风路万达小区A号楼4-3-4号房屋(产权号为:南房权证房权字第200700958号) 一套、川广益房评(2023)估字第05456号评估报告【房屋评估总价为48.52万元】。
南部县人民法院李雪梅:本院受理原告何远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远桃支付货款2910元,并以291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8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何远桃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经过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2023)川13民终1708号何加徐:本院受理的(2023)川13民终1708号上诉人陈冬林与被上诉人蒲德富、何加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何加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陈冬林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陈冬林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陈冬林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何加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陈冬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请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屏山县人民法院王小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3民初1907号原告王小军与被告蓝西(成都)实验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共计人民币64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9538.67元(2022年12月23日起算,以640000元为基数以LPR暂计至2023年5月18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8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22日下午14:30在犍为县人民法院定文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犍为县人民法院宋海能: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3民初1806号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海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支付融资租赁费用90698.16元和罚息11750.70元并至2023年4月19日起以906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日止;2、请求判令原告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费、鉴定费等原告的维权成本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22日上午10:00在犍为县人民法院定文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犍为县人民法院宋翠兰: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3民初1809号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9805.97元;2、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利息、逾期利息(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24%的年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差旅费、公告费(如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22日上午10:30在犍为县人民法院定文法庭(犍为县罗城镇学府街272号)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犍为县人民法院四川纵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123民初1617号原告犍为县纯华矸砖厂与被告李国祥、四川纵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貨款47, 651.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9月1日下午2:3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犍为县人民法院李光华:本院受理(2023)川1133民初658号原告陈雪松诉被告李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3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22日09:3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郭小珑: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1673号原告德阳市区颖鑫厨具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600元、资金占用利息834,6元(按照银行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年息3.65%,从2022年3月6日暂算至2023年5月5日,实际利息金额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裁定书(转程序)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胡曦: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1791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什邡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1502.92元及利息6333.73元、违约金及手续费等费用(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8日,其后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共计17836.65元;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裁定书(转程序)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29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四川鑫运来物流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唐阳:本院受理(2023)川0682民初1795号原告晏廷华诉被告四川鑫运来物流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唐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号牌为川F9B5A6的货车,若不能返还则赔偿原告8万元;2.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车辆租金(从2022年9月13日起按每月4100元计算至实际返还时止);3.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车辆租金的逾期利息;4.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8日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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