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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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兰: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521号原告邢明彬与被告杨永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邢明彬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张成普: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951号原告杨朝直与被告张成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普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
徐燕: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3909号原告广元市利州区腾飞彩砖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在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由审判员蒲云独任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雷光斌: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克弘诉被告雷光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351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罗清志: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正蓉、李涛与被告罗清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381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李秀彪: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光志与被告李秀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386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广元立信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四川立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元新地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立信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四川立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321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剑阁县天一百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1129号孙福明与被告剑阁县天一百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剑阁县天一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福明补偿款97344.00元;二、驳回原告孙福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4.00元,公告费900.00元,由被告剑阁县天一百货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熊飞:本院受理原告广元市鼎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熊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352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马志强:本院受理原告会理金智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北方重矿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北矿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马志强(2023)川3402民初43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公告期满后于2023年5月25日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将庭审中的事项向你告知:1、本庭合议庭成员当庭变更为甘晓岚、詹文涛、吴雅红,范晓菲负责法庭记录。2、会理金智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对沈阳北方重矿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机器设备和沈阳北矿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因生产厂家、用材、商誉、成本等不同而产生的价格差额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启动鉴定程序,并通过摇号方式确定鉴定机构为四川省蓉检质量鉴定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内容。本案将于鉴定程序结束后,依法组织双方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在看到本公告后与本院联系,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理市人民法院
任军:本院受理西昌市天缘旅馆诉你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
张光胜、张光旭:本院受理西昌市川能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
西昌市汇财商贸有限公司、周世林:本院受理原告凉山优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
鲜于明:本院受理原告杨定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偿还105000元;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10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月2%利率计算为107870,自2020年8月21日至2023年5月4日,按一年期LPR的4倍计算43300.25元。以上利息合计151170.25元,剩余利息继续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
四川慧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3423号原告陈杰诉被告四川慧立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西昌市人民法院东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
邱呷且: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支行与被告邱呷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24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金阳县百草坡镇高峰中心村吉克几洛:本院受理的(2023)川3034民初411号原告莫色友特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莫色友特与被告吉克几洛离婚。二、原告莫色友特与被告吉克几洛之子莫色雪锋归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莫色友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金阳县人民法院
马仕全:本院受理的(2023)川3424民初1026号原告杨日哈与被告马仕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德昌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的宋仕杰宣告宋月强失踪一案,经查:宋月强,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原籍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常理镇双古井村4组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907235953,于 2013年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宋月强本人或知其下落有关人自即日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问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期问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3810号
遂宁市奥力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荣昌区利群医疗器械经营部与被告遂宁市奥力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的货款32640元;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31日10时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3811号
赵冰、何洋洋: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鼎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冰、何洋洋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71905.1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71905.19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3月28日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24日的利息为32748.5,本息共计104653.86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3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482号
夏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夏军签 订 的 合 同 编 号 :510670007-2022-2015087660 9《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2023年4月27日到期;二、限被告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下欠借款本金223266.72元及利息(计算方法:①截止2023年5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计31163.91元;②以本金223266.72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1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上述①②之和);三、若被告夏军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对其所有位于船山区滨江北路499号凯丽滨江9栋11层1102号房屋[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30426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552元,由被告夏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唐化其(510922196411146691):本院受理的(2023)川0981民初1909号原告刘秀芳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秀芳与被告唐化其离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射洪市人民法院
(2023)川2002民初1173号之一易华、李佳: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明清、廖团英与被告易华、李佳,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3)川2002民初3745号李必贵:本院受理原告魏科与被告李必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本案。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刘荣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2590号原告青岛澜海商务中心机电经营部与被告资阳市荣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荣华、肖庆珍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2023)川2002民初2030号龙贤:本院受理原告陈秋与被告龙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中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刘益、张继勇、刘绪军、张道芳: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1365号、(2023)川2002民初1762号、(2023)川2002民初1763号原告资阳市合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三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2002民初1365号、(2023)川2002民初1762号、(2023)川2002民初1763号三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叶文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2民初2029号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9万元及全部利息。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童家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
黄曦:本院受理廖龙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2021民初1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黄曦、杨金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龙支付29158元劳务费及资金占用费(以29158元劳务费为基数,从2023年3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曦、杨金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黄曦:本院受理黎元伟、黎元荣、黎志彬、黎元监、蒋俊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2021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黄曦、杨金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黎元伟、黎元荣、黎志彬、黎元监、蒋俊支付17865元劳务费及资金占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72元,由被告黄曦、杨金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尹崎岚:本院受理的(2023)川2021民初3039号原告刘勇军与被告尹崎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正(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