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6月8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民再65号再审申请人陈明阳与被申请人马边彝乡文化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你方及一审第三人黄林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终1330号民事判决以及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二、马边彝乡文化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陈明阳工程款2832988.2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832988.29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陈明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738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2381元,由陈明阳负担22381元,马边彝乡文化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鉴定费500000元,由陈明阳负担250000元,马边彝乡文化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035元,由陈明阳负担12035元,马边彝乡文化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黄林品负担10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西昌市拉妃娜餐厅、杨子彬、张关美: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1016号原告西昌市小杰商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西昌市拉妃娜餐厅、杨子彬、张关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沙马次呷: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3325号原告莫你土诉被告沙马次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2023)川3401民初4464号凉山州紫益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何祥发诉凉山州紫益空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本院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蔡大富: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大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75676.3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直至本金清偿完为止,按照年利率4%支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陈文宇:本院受理原告胡志美与被告陈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宁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凡子聪: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2056号,原告李春林诉被告凡子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凡子聪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春林租赁费126434.00元。案件受理费2829.00元,由被告凡子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马骁:本院受理原告佛山智汇城配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署的《车辆租赁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10月20日至2022年12月20日期间租赁车辆的租金8940元;3、判令被告支付车辆违约金894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收回租赁车辆发生的费用25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热格日洛:本院受理原告凉山州顺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水泥货款合计人民币8520元;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王成超:本院受理米京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西昌市鑫开源焊接服务部、龙兴权、樊洪亮:本院受理王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西昌市兴隆农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春香、王伟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袁诗红:本院受理西昌市莱缘面条加工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郑超然:本院受理邓一财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2023)川3402民特6号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崇雁申请宣告余 仁 华(身 份 证 号 码 :513425199511090419)失踪一案。申请人称,申请人张崇雁与余仁华系夫妻关系,余仁华于2021年初外出打工后,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满两年。下落不明人余仁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余仁华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余仁华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余仁华情况,向本院报告。
会理市人民法院汤宇昌:本案立案受理(2023)川3402民初1060号原告张学良与被告汤宇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由被告汤宇昌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张学良劳务工资25767元;2、驳回原告张学良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会理市人民法院汤宇昌:本案立案受理(2023)川3402民初1054号原告会理会森定制家具经营部与被告汤宇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汤宇昌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会理会森定制家具经营部货款1927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会理市人民法院汤宇昌:本案立案受理(2023)川3402民初1059号原告姚方友与被告汤宇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由被告汤宇昌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姚方友劳务工资24800元;2、驳回原告姚方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会理市人民法院勒古日母:本院受理的(2023)川3428民初377号原告底子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原告的借款: 10,03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21日10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普格县人民法院杨勇:本院受理(2023)川3437民初657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支行诉被告杨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雷波县人民法院杨国宽:本院受理的(2023)川3437民初637号原告唐蕾与被告杨国宽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21日下午14时4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雷
波县人民法院张斌、李朝双:本院受理原告冯涛与被告张斌、李朝双、陈慧、廖光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2023)川3401民初3209号】,原告冯涛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追加四被告张斌、李朝双、陈慧、廖光英为(2022)川3401执83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西昌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陈自君:本院受理郑婷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彭晓毅: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490号原告张书君与被告彭晓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长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吴林洪:本院受理夏明坤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常军:本院受理原告凉山州王达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常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凉山州王达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租赁费用71300元。二、驳回原告凉山州王达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黄长军:本院受理原告杨德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在诉状所述住所地居住,经调查也不能确定你的经常居住地地址,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3426民初1185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庭前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东县人民法院秦华明:本院受理原告秦诗怡与被告秦华明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开庭材料及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甸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理市人民法院秦华明:本院受理原告阮胜容与被告秦华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开庭材料及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云甸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理市人民法院赵本均:本院受理原告张达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正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赵本均在美姑县教育局工程款66.977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起5日内,向本院递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美姑县人民法院历云东:本院受理的(2023)川1011民初2384号原告张瑶与被告历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违约金1500元;2.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8日上午9点在东兴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3)川1002民初1221号黄波:本院受理李荣贵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黄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荣贵借款本金10,000元和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4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李荣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彭龙琴:本院受理原告肖章飞诉被告彭龙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23)川1002民初171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3)川1002民初1544号练成美:本院受理原告罗仁义与被告练成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胡延安:本院受理的(2023)川1011民初1808号原告王兴奎与被告胡延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延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兴奎偿还借款21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兴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26元,由被告胡延安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内江格林威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002民初2114号原告李小勇诉被告内江格林威商贸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现均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此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3)川1002民初1636号高思园:本院受理原告卢湘平与被告高思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3)川1002民初1529号赵映:本院受理原告内江市中区周大姐冷冻家禽批发部与被告赵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3)川1002民初1864号李兴强、钟钱会:本院受理原告肖菊容与被告李兴强、钟钱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李佳凌:本院受理原告吴显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002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四川盈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案外人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002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案外人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为(2023)川1002执354号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成都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负有的(2022)川1002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十日后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4民特2号邹正凤:本院受理申请人宋海兵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宣告邹正凤失踪;二、指定宋海兵为失踪人邹正凤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长宁县人民法院黄超: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4729号原告万永贵与被告黄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粮食货款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3月25日计算至粮食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24日9时30分在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4000号深圳市樱花交家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廖弼波、林丽平诉被告罗深明、深圳市樱花交家电器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煊铭灶具经营部、宜宾市叙州区嘉禾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一氧化碳中毒致廖泽诺、廖睿楦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1540192元(原告家庭承担20%责任,被告承担80%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7月25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