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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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徐磊: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2258号原告湖北悟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4日上午9点在巴中市巴州区梁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何海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2259号原告巴中市经开区魏志敏汽车修理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4日下午15点在巴中市巴州区梁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刘尧兵: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2264号原告刘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4日上午9点30分在巴中市巴州区梁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唐金益: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2287号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4日上午10点30分在巴中市巴州区梁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刘聪明: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2288号原告杨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4日上午10点在巴中市巴州区梁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国兵: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2289号原告徐元勋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4日下午14点在巴中市巴州区梁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代志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3367号原告陈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4日下午14点在巴中市巴州区梁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王志成: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2274、3396号原告王文平、杨俊秀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4日下午14点30分在巴中市巴州区梁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彭天强:本院受理(2023)川0823民初1667号赵恒国与彭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已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剑阁县人民法院何昆明: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1763号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昆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36041.48元,并支付自代偿最后一期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15.4%,计算至代偿款款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16日上午9时在开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刘皓:本院受理(2023)川0823民初412号原告剑阁县剑门关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23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皓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剑阁县剑门关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42000.00元、能耗费4761.24元、环卫垃圾清运费1500.00元,合计48261.24元;二、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以48261.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4.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刘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剑阁县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剑阁县人民法院唐在银: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936号原告郑伯昌与被告唐在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普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吴孝政: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大海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孝政、陈孟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11民初4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四川大海粮油有限公司撤诉。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冯冰: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李倩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录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虎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董大清:本院受理原告罗翌滔与被告董大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24民初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董大清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罗翌滔代偿款260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6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5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董大清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罗翌滔因代偿欠款所产生的执行费4198元、评估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罗翌滔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6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董大清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广元市蓝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元市高鑫玻璃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蓝海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313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李伟:本院受理(2023)川0802民初1617号原告蒋小兰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蒋小兰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所欠资金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李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蒋小兰支付公告费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蒋小兰已预交),由被告李伟承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蒋小兰。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鲜康:本院受理的原告成都恺恩特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苍溪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广元市赛越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省衡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鲜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5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成都恺恩特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84元,由原告成都恺恩特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同时,因原告成都凯恩特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同时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四川省达县大滩乡邱家坝村3组的刘杨: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5民初1937号原告何玉兰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立案庭(0830-7102814)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的期限皆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3年7月24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古蔺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古蔺县太平镇九龙村2组45号附2号刘远双:本院受理(2023)川0525民初1748号原告刘远贵与被告刘远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刘远贵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营养费、交通费共计6526.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将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一日(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半在古蔺县人民法院太平法庭(永乐街道政府旁)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古蔺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古蔺县太平镇九龙村2组45号附2号王思英:本院受理(2023)川0525民初1750号原告刘远贵与被告王思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思英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营养费、交通费共计4109.3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将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一日(节假日顺延)上午十点半在古蔺县人民法院太平法庭(永乐街道政府旁)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古蔺县人民法院黄研究:本院受理的(2023)川05知民初15号原告许文艺与被告田朝芬、黄研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田朝芬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专利号为ZL201330217128.X、专利名称为“水龙头(1350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上述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请求判令黄研究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专利号为ZL201330217128.X、专利名称为“水龙头(1350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即判令黄研究立即停止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上述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2、请求判令田朝芬、黄研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等合理费用);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两河镇双狮村的罗洪(51052419961021337X):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1424号原告郑秀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2000元及相应利息(以62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至实际偿清本金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甘肃省农机互助宝互助保险管理委员会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1564号原告王小燕、张程阳、刘俊松、闫明珍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王明亮、支光贵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60516.25元。被告甘肃省农机互助宝互助保险管理委员会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支付原告,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明亮、支光贵按责任比例支付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石厢子彝族乡坡脚 村 2 组 29 号的彭学文(510524196310274636)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1643号原告李开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及从借款之日至2012年7月7日利息29977元;2、判令被告从2012年7月7月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8%支付原告利息至清偿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麻城镇双桥村5 社 的 黄 玉 祥(510524197810195795):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1327号原告曹真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并支付以1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00元从农历2013年11月23日起的利息;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以2万元为基数按月息400元从农历2013年11月25日起的利息;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以4万元为基数按月息800元从农历2013年12月28日起的利息;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9日上午10:00在摩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王建: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1840号原告刘霞、李世先与被告李月、曹祥君、王建、赵兴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人民币23623.80元,截止2023年3月27日利息2126.14元,合计25749.94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1840号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3)川0322民初1185号徐明中、李惠英: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明中、被告李惠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法:截止2023年4月21日9233.91元,自2023年4月22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68735‰计算罚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徐明中、李惠英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周杰: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1885号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5500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23年4月4日逾期利息为3457.32元;余欠利息以55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7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