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5月26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杨平: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00.0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2500.0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7日起按年利率16%计算至欠款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62元,由被告杨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四川吉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1236号原告金洪祥与被告四川吉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1月28日所签订的《租房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租金105658.0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5658.08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西昌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易庆春:本院受理(2023)川3437民初421号原告陈明超诉被告易庆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生效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易庆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明超借款本金13000.00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26.00元,由被告易庆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2023)川3402民特7号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喻建华申请宣告太国芳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喻建华称,被申请人太国芳(身份证号码:513425194510010429)于2000年2月离家外出,经多方寻找,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人太国芳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太国芳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太国芳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太国芳情况,向本院报告。
会理市人民法院何清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2民初1444号原告邓发祥与被告何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340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会理市人民法院何清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2民初1442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理处与被告何清华、王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3402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会理市人民法院(2023)川3401民初1933号成都蜀汉诚达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叙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振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蜀汉诚达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久法庭(经久乡政府旁)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西昌市人民法院(2023)川3401民初1992号成都蜀汉诚达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凉山分公司诉被告成都蜀汉诚达电子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久法庭(经久乡政府旁)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西昌市人民法院孙建: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与被告孙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了(2023)川3401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孙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26062.65元;二、被告孙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利息(截至2022年6月18日)1035.49元;三、被告孙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00元,公告费两次6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本院(2023)川3401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高诚: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与被告高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了(2023)川3401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高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46729.69元;二、被告高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利息(截止2022年4月10日)2449.96元;三、被告高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00元,公告费两次6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本院(2023)川3401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西昌市央红雅帝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沈国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1292号原告乔贵华、巫启飞诉被告西昌市央红雅帝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沈国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西昌市人民法院东城人民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魏晓波:本院受理原告李文云诉你、四川豪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9070.87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邹涛:本院受理原告陈安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张虎:本院受理原告陈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200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23日开始自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20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姚磊:本院受理的(2023)川0421民初506号原告何付发与被告姚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42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米易县人民法院盐边县晨翔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422民初258号原告攀枝花市盐边县二滩矿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盐边县晨翔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13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边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太伏镇伏龙村一社104号的任圣江:本院受理申请人任维金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于2022年5月18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届满,并于2023年5月22日依法作出(2022)川0521民特5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任圣江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盘龙镇先锋村1组55号的任明诗: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4民初222原告王怀国与被告任明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叙永县人民法院余志宏:本院受理(2023)川0504民初133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诉余志宏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志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余成均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借款本金375498.44元及利息,利息以375498.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92%(利率变动周期为次年1月1日调整),自2020年2月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对登记在余成均名下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长乐街一段102号18栋1单元2号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91元,保全费2650元,共计10341元,由被告余志宏负担9582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负担75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3)川0504民特18号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罗焱梅申请宣告杨贵珍死亡一案。申请人罗焱梅称,杨贵珍,女,汉族,1949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街道慈竹村7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4901055621,于1977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无任何音讯,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下落不明人杨贵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杨贵珍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杨贵珍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杨贵珍情况,向本院报告。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李义:本院受理的(2023)川0525民初1819号原告李圣东与被告李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货款人民币3834元;2.被告承担本次代理费及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将于2023年7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古蔺县人民法院达州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达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诉你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于2002年12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原被告于2002年12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原告办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3年7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谢勇: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30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诉被告谢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谢勇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6559.01元;2.判令被告谢勇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信用卡利息、违约金等款项;3.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王树秀: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被告王树秀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70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树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偿还透支本金10,796.6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699.21元、逾期费用875.67元;二、被告王树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300元,由王树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田芝琼: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被告田芝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70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田芝琼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9,691.51元及截止2023年3月21日的借款资金利息11,921.05元,2023年3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69,691.51元清偿完毕之日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9.8%计算;二、驳回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42元,由被告田芝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22)川0903民初3418号向云忠:本院受理原告吴章军与被告向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4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郭开容:本院受理的(2023)川0904民初217号原告邵章兵诉被告郭开容、刘功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被告郭开容、刘功兵给付所欠原告邵章兵借款本金76, 000元及资金利息,以上给付之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郭开容、刘功兵共同负担(原告邵章兵垫付后,被告郭开容、刘功兵直接支付给原告)。郭开容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蒋应琼:本院受理的(2023)川0921民初355号原告唐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蒋应琼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唐伟借款本金22000元;二、驳回原告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蒋应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蓬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