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5月26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牟文训: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940号原告杨志明与被告牟文训(曾用名牟文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被告牟文训现下欠原告杨志明劳务费27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本案诉讼费475元,依法减半收取237.50元,由被告牟文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孙国才:本院受理戚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46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暂计232.65元(以4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2月13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7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郑刚:本院受理杜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在原告处所借现金15000元,并按法律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7月1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金君成:本院受理(2023)川1921民初1224号原告周泗品与被告金君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向其交纳的项目工程保证金70000元。2、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在本院诺水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张海:本院受理原告邬德礼与被告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293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二0二三年七月十八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楼第九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天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1240号原告李新荣与被告李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1902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天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新荣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13日起按2023年1月的LPR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何东明: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1352号原告唐伟诉被告何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王焕彬、四川国泰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2502号原告谭毅诉被告王焕彬、四川国泰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1日上午9:10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甘少波: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2943号原告梁泽林诉被告甘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7日上午9:10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华章: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3034号原告白万顺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2022年6月10日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6月23日至2023年1月15日期间的租金134940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以欠付租金13494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3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付租金付清时止);3、判令被告按《设备租赁合同》附件三向原告赔偿损坏或者丢失的配电箱、电缆、钢丝绳、安全锁扣2566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按《设备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承担违约金;5、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9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雷娟: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3035号原告陈鑫诉被告雷娟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7日上午9:50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吴运勇: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3047号原告胡华兰诉被告吴运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1日上午10:30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敏淇: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3095号原告吴明国诉被告张敏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1日上午9:50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伏杨生: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748号原告蒲守习、陈文菊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王映龙:本院受理原告唐菊先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向旭荣: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3民初990号原告陈永香与被告向旭荣(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1****6817)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向思语、向思燕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承担二婚生女每个月2000元抚养费至成年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4日上午10时30在恩阳区人民法院雪山法庭审判庭(恩阳区雪山镇天马街44号)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简林琼:本院受理朱长江诉简林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简林琼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623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江县人民法院王晓姣、王良安:本院受理刘案诉王晓姣、王良安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被告王晓姣、王良安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2日上午10:00在本院广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中江县人民法院李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1302号原告四川优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物业费2241.16元,垃圾费400元,违约金1412.19元,共计4053.3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7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3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钟行: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878号原告向雅楸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向雅楸与被告钟行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860元,由原告向雅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唐亮: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1435号原告刘义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1日起按照年利息10%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17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龚承俊: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1372号原告泸州市类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承俊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债权转让款项100124.2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详见起诉状);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18日10:3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冷玉伦: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1356号原告朱洲与被告冷玉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71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详见起诉状);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18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刘帅(510681199006172359):本院受理曾道后、肖邦才、刘应贵、钟光文、吴召焕诉你劳务合同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川0681民初753号、(2023)川0681民初755号、(2023)川0681民初965号、(2023)川0681民初1350号、(2023)川0681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汉市人民法院向仲华(512930195704111545):本院受理王兴忠诉你向仲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柏垭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陈开富:关于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川1321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成都)。
南部县人民法院张成:本院受理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85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成都)。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南充忠义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304民初2801号原告尚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1005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10054元为基数自2021年1与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何庭发、何庭才:本院受理的(2023)川13民终1754号上诉人邓勇与被上诉人何庭发、何庭才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7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询问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1321民初2315、2319号王力健、杨永伟:本院受理原告博乐市鸿瑞物质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王强、陈小兰:本院受理的(2023)川1002民初106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乐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段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1002民初1550号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乐贤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祝晓锋:本院受理原告邓永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毛鹏飞:本院受理原告孙丽诉被告毛鹏飞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川1002民初14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李鹏:本院受理原告余群英诉被告李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判决:被告李鹏归还原告余群英借款本金1518000元及利息;支付原告余群英公告费600元(详见判决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002民初8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牌楼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3)川1002民初1453号梁建:本院受理原告潘清煜与被告梁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3)川1002民初1412号曹正奎、杨旭红:本院受理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乐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唐明建:本院受理(2023)川0322民初1789号原告李燕与被告唐明建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唐玉珏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19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冯海: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1749号原告夏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50000元。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作风效能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钟晓华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8月16日09时30分在本院富世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赵和霞:本院受理(2023)川0322民初2020号原告黄忆丞、黄桂涵与被告赵和霞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书。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分别给付原告黄忆丞、黄桂涵2020年3月至2023年3月间的抚养费各18000元,合计36000元;2.判决被告从2023年4月起每月分别给付原告黄忆丞、黄桂涵各500元生活费至两原告独立生活时止,并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50%。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李永田: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621号原告郑尚群与被告李永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郑尚群和被告李永田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郑尚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袁文林: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850号原告丁丽与被告袁文林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丁丽和被告袁文林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丁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杨小艳: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972号原告颜礼全与被告杨小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颜礼全和被告杨小艳离婚;二、婚生子颜镇随原告颜礼全一起生活,被告杨小艳自2023年6月起,每月10日前向原告颜礼全支付颜镇当月的生活费5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其间,颜镇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据由原告颜礼全和被告杨小艳各负担一半。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颜礼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