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5月26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夏茂、杨秀琼: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2727号杨梅、陈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杨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2239号原告巨兰平与被告杨军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儿子杨昊辰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1500元直至杨昊辰成年时止;2.判决被告偿还同居期间的欠款本息44123.19元;3.判决被告每年给付原告房租费6000元(每月500元);4.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经济帮助和精神抚慰费50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17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刘东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1728号原告巴中小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刘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巴中小观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169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695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即137.5元,由被告刘东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雷述财: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1850号原告李昆明与被告雷述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川1902民初1855号原告陈雅莉与被告雷述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杨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孙驰凤与被告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黄星淇:本院受理原告徐茂娇与被告黄星淇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周英:本院受理原告许尔兵与被告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友名、苟方文:本院受理原告周遵惠、赵建军、王海、王丹与被告张友名、苟方文、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朱敏益:本院受理原告成家斌与被告朱敏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涛: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2417号原告徐越周诉被告陈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1日下午14:10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冷兴彦: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2490号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长林瑞投资有限公司、巴中市长林瑞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第三人冷兴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3134229.71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奖励1893250元;3.判决管委会优先直接支付给永利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并对下欠工程款担保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378650.04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汪俊: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3043号原告赵晓诉被告汪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1日下午15:00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沈案: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沈案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266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二0二三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本院三楼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桂英: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陈桂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266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二0二三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本院三楼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刘芙蓉: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刘芙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902民初266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二0二三年七月十八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本院三楼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杨德贤、张扬: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2800号原告巴中市顺新租赁站与被告杨德贤、张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2016年11月21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租赁费欠款25974.8元,及其每月2%的利息(55个月)32411.08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24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杨英: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2820号原告包云华与被告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1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24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杨波: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2862号原告尤传富与被告杨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951元及逾期利息(以5951元为基数,按LPR的1.5倍计算,自2021年2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17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梦阳: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2863号原告尤传富与被告张梦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500元及逾期利息(以18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7年7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LPR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17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邬勇: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2902号原告王瑜与被告邬勇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对原被告所生之子邬东廷抚养问题依法判决。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24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玲、四川红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中红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1902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你们为(2019)川1902执179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由你们在未缴纳出资的85万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18)川1902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尚未清偿的给付义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罗志(510722197311067412):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2055号原告张俊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或调解被告罗志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合计222891元,品迭被告已经支付的利息41000元,合计本息381891元;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一切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三台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梁祥礼: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4179号原告徐文生与被告梁祥礼、四川国辉建材有限公司、王东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梁祥礼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940元、车旅费1000元;2、判令被告四川国辉建材有限公司、王东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梁祥礼: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4186号原告曾先友与被告梁祥礼、四川国辉建材有限公司、王东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梁祥礼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5480元并支付从2021年8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1584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被告四川国辉建材有限公司、王东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梁祥礼: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4187号原告何中德与被告梁祥礼、四川国辉建材有限公司、王东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梁祥礼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800元、车旅费1000元;2、判令被告四川国辉建材有限公司、王东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梁祥礼: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4356号原告唐华中与被告梁祥礼、四川国辉建材有限公司、王东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梁祥礼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600元、车旅费1000元;2、判令被告四川国辉建材有限公司、王东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梁祥礼: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4361号原告廖其美与被告梁祥礼、四川国辉建材有限公司、王东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梁祥礼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7000元、车旅费1000元;2、判令被告四川国辉建材有限公司、王东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梁祥礼: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4365号原告张光国与被告梁祥礼、四川国辉建材有限公司、王东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梁祥礼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720元、车旅费1000元;2、判令被告四川国辉建材有限公司、王东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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