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5月26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王礼杰、杨秀文:江道先、江道发与丁友全、王礼杰、杨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下列文书。本院(2023)川民申1462号民事裁定书、(2023)川民再167号再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提交证据期限为开庭当日。你方应当在该期限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定于2023年7月12日下午15:00在本院银沙街208号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726号兴文县天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鑫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兴文县黄家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锦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杨颖、罗必才: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宜宾和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7月14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3449号向春林: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杨洁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7月20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胡元临:本院受理原告陈言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52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准予原告陈言行与被告胡元临离婚;2.子女陈思媛由原告陈言行抚养,被告胡元临从2023年6月开始每月支付原告陈言行子女抚养费600元至陈思媛18周岁止。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四川省邻水县石永镇邓家坡村阴阳湾赖琴:本院受理的(2023)川1623民初1547号原告刘纳成诉被告赖琴离婚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四川省邻水县兴仁镇庙口村1组102号王绍兰:本院受理的(2023)川1623民初2427号原告陈华全与被告王绍兰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1日下午15:30在邻水县人民法院兴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邻水县人民法院四川省邻水县兴仁镇笔架村6组86号王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1623民初2634号原告包练练与被告王平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10:00在邻水县人民法院兴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邻水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市邻水县石滓镇大河坝村2组46号谈国祥:本院受理的(2023)川1623民初2246号原告贾士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10日下午15点00分在石永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邻水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市邻水县两河镇五股村2组5号杨川:本院受理的(2023)川1623民初2247号原告杨世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6日上午10点00分在石永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邻水县人民法院赵丁瑀涵: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420号原告胡铱宸与被告王林、第三人赵丁瑀涵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一、撤销被告王林将对李鹏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赵丁瑀涵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1792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胡铱宸对王林所享有的债权为限,即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2018年7月23日至11月2日期间应付利息金额为1万元;从2018年11月3日起以本金2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铱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王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黄华明:本院受理(2023)川0802民初1438号原告梁金华诉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梁金华与被告黄华明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二、由被告黄华明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梁金华支付房屋租金7890.00元;三、驳回原告梁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黄华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325.00元,由被告黄华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欧阳光国:本院受理(2023)川0802民初2157号原告安晓丽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2536.50元及利息46265.49 元,共计 128802.00元。(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9年1月2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王永坤:本院受理(2023)川0802民初354号原告康国仓与被告王永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永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国仓归还借款本金32000元及利息(从2022年8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案件受理费6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永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张青刚:本院受理(2023)川0802民初2032号原告徐国蓉与被告张青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张青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徐国蓉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原告徐国蓉已预交),由被告张青刚承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徐国蓉。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四川钰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四川钰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定作报酬11464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本金114640.00元从2021年11月22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本案本息付清之日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四川钰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58.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3558.00元,由被告成都市宏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杜龙云:本院受理(2023)川1921民初1635号原告魏波诉被告杜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32500元。以325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率3.70%计息至清偿完毕时止;二、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期顺延)在通江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王洪远、李秀琼: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1民初659号,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除公告以外的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洪远、李秀琼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截止2023年5月15日的利息(含罚息)50130元,并以下欠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16日起按月利率7.125‰再上浮50%计算逾期罚息至本金清偿时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29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洪远、李秀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骑越辉煌玩具贸易商行: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1民初493号原告张凡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骑越辉煌玩具贸易商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凡不服本院所作出的(2023)川192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通江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的(2023)川192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二、判决由被上诉人收回先前交付给上诉人的车模玩具;三、判决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的车模玩具购物款5250元并三倍赔偿(退一赔三);四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车模玩具运输费300元、保管费100元,以上各项金额共计为21400元;四、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通江县人民法院谯玉、王良华:本院受理(2023)川1921民初695号原告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谯玉、王良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薛居怀: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1民初888号原告李卫生与被告薛居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薛居怀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卫生的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6%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张福林: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3民初822号原告王福军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7年2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计84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至2023年4月1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计40681.67元;2.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卢永: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3民初882号原告冯明福与被告巴中市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董杰、赵仕俊、卢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王福军与被告你债权人代位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巴中市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应付给第三人的工程款52万元支付给原告;2.请求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十四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马祥云:本院受理(2023)川1922民初968号原告南江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祥云、李传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922民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文:1.被告马祥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南江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还的银行借款本息122400.3元,被告李传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马祥云、李传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南江县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0000元;3.案件受理费3148元,由被告马祥云负担1574元,被告李传立负担1574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岳腾: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729号原告董秋香诉被告岳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1902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岳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秋香借款7500元、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永飞: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1360号原告巴中市巴州区兰翔酒店用品经营部与被告李永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1902民初1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永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支付巴中市巴州区兰翔酒店用品经营部货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欠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货款偿清之日止)、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