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5月25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魏先亮: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2522号原告张良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4000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利息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刘俊: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298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0639.14元及利息621.07元(自发生代偿之日起至诉讼之日止,以赔偿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后续产生的利息的计算至实际清楚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任春蓉: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1689号原告广元天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春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任春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广元天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款项62931.05元及利息(从2022年6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73.00元,由被告任春蓉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邓弟强、周茂清、郑伟、郭雷、陈典强:本院在执行项明与四川晟乾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项明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邓弟强、张俊、周茂清、郑伟、郭雷、陈典强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作出(2023)川1802执异8号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邓弟强、张俊为(2022)川1802执150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驳回项明的其他异议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3156号黄伟:本院受理原告许良号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521民初3021号牟永华: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681民初1287号蒋依田: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3月1日为107.49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的期限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华蓥市人民法院(2023)川1681民初1289号胡小林: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小林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胡小林立即向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华蓥市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3281号袁光怀:本院受理原告郭发洲与被告袁光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元及利息暂计500元(利息自2019年8月26日起,以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2023年4月4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3339号贺玉:本院受理原告张国珍与被告贺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3年4月13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诉讼过程中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唐文均:本院受理的(2023)川0921民初1257号原告四川蓬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请求判令被告唐文均归还我行借款本金3万元及结欠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蓬溪县人民法院苏春梅:本院受理的(2023)川0921民初1087号原告王洪英诉被告苏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苏春梅偿还借款200000(大写:贰拾万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苏春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蓬溪县人民法院罗云: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1859号原告阿木补提与被告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条金额42000元整大写;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西昌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苟勇德: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808号原告林小伟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苟勇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林小伟返还不当得利105741.00元;二、驳回原告林小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15.00元由被告苟勇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成都路露行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3401民初2632号原告谭青武与你公司、李冉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和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马云:本院受理(2023)川3401民初3499号原告李巧月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太和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李波: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3272号原告杨大林与被告李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啥妈石千、啥妈狗日、阿尔阿根(阿洛古格):本院合并审理的(2023)川34刑初36号被告人阿六付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一案,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沙次曲布等对啥妈石千、啥妈狗日、阿尔阿根(阿洛古格)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啥妈石千、啥妈狗日、阿尔阿根(阿洛古格)公告送达该案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请你方见公告后立即与本院刑一庭取得联系(联系方式: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张雪田0834-3866505)。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跃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晓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01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跃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晓清货款176349.94元;二、被驳回原告蒋晓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36.00元,由被告重庆市跃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海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张正平、阿聋鲁巫:本院受理(2023)川3437民初355号原告屈钲忻诉被告张正平、阿聋鲁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生效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正平、阿聋鲁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屈钲忻借款本金150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即年利率15.4%计算,直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屈钲忻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孟志斌:本院受理原告瞿朝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判令被告孟志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瞿朝军支付劳务费729,317元;二、驳回原告瞿朝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93元由被告孟志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谢春国:本院受理原告张俊兵与被告谢春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宁南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南县人民法院刘春会: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7民初732号原告兰定秀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起计算利息,计算标准按LPR计算利息,利息为4014元,以上合计74014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武县人民法院蒋明财: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7民初733号原告兰定秀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起计算利息,计算标准按LPR计算利息,利息为9675元,以上共计109675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1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平武县人民法院王光谊:本院对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因与被上诉人王光谊、洪亮、田军、李冬梅、李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3)川07民终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0703民初7577号民事判决;二、由洪亮、田军、李冬梅/李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2017年12月1日至2021年4月22日的房屋占用费1384820元(每月34000元,共计40.73月);三、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你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刘天红: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7民初770号原告段英生诉被告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务薪资人民币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18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武县人民法院张天文(三台县三元镇芦桥天星村二组019号):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2638号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你立即偿还贷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潼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胡建平:本院受理(2023)川0722民初1614号原告涂丹与你离婚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涂丹与你离婚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涂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台县人民法院刘善文(三台县乐加乡大同村五组55号):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2578号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你立即偿还贷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潼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谢旭东: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1871号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谢旭东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5121.44元;2.判决谢旭东向原告支付利息总额3217.84元,本息合计金额为18339.28元,以本金15121.44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1年9月5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金额暂计为3217.84元,本息合计金额为18339.2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实际合法债权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如有则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上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3年7月18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任书瑾(51072219951230193X):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80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与被告任书瑾、四川盛世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任书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截至2023年4月21日罚息、截至2022年5月21日复息129.01元共计173899.76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157007.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785%的标准计算;并支付自2022年5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复息(以5410.7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785%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四川盛世雅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确定的任书瑾应偿还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3562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白建军(510722197608183318):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1949号原告青爱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潼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张超(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五里梁村16组50号):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3403号李本华、王先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要求你偿还本金18000元;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潼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王玉金(510781198502208614):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1956号原告羊银华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潼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严毅(510722198804064273):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3026号原告林熙媛诉你抚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潼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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