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周夕又)近日,崇州市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周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800元。在案件审理阶段,法院邀请辰居小学50余名小学生走进法庭听庭审。
2020年10月30日下午,被告人周某在一网吧内趁他人睡着之际,盗走一部价值800元的手机,后以150元的价格销赃。2020年1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某餐馆门口,趁无人之际,盗走一辆价值750元的电动自行车,后以200元的价格销赃。案发后,周某赔偿了电动自行车车主750元。
结合案例,承办法官邀请同学们一起计算犯罪的成本,告知大家本案周某盗窃销赃所得350元,案发后除了主动赔偿的750元外,还有判决退赔的800元和7个月的牢狱之灾、3000元的罚金,由此可见,犯罪是贪小失大的极不理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