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5月25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成都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3430号原告李正学诉你公司、四川南苑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在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由审判员蒲云独任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成都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3431号原告邓章龙诉你公司、四川南苑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在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由审判员蒲云独任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成都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3429号原告石文尧诉你公司、四川南苑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在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由审判员蒲云独任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李世德:本院受理的(2023)川0811民初521号原告四川五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涵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世德、四川杨氏一九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直播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曾渠修: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682号剑阁县恒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渠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剑阁县恒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渠修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二、被告曾渠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租用的剑阁县下寺镇盛世华城3号楼1楼5号、2楼1-4号及7号楼1楼1号房屋;三、被告曾渠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剑阁县恒健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86180.76元、违约金25854.23元及律师费5000.00元,共计117034.99元;四、驳回原告剑阁县恒健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8.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曾渠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张杰: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565号肖百川、潘晓松、肖清举、周晓东、肖凯、肖清双与张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肖百川、潘晓松、肖清举、周晓东、肖凯、肖清双支付工资共计20000.00元(其中周晓东2000.00元、潘晓松2000.00元、肖清举2000.00元、肖清双2000.00元、肖百川6000.00元、肖凯60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罗敏: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4民初433号原告淳军与被告罗敏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淳军与被告罗敏离婚;二、婚生子淳予希由原告淳军直接抚养,婚生女淳予馨由被告罗敏直接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淳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罗德怀:本院受理原告张顺华与被告罗德怀(2023)川0824民初211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证据资料、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陵江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母圻:原告王明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母圻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明亮借款本金2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23年1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案本息实际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明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6.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76.00元,由被告母圻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卢庆大: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959号原告刘林与被告卢庆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卢庆大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林偿还借款106000.00元及利息(从2023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3.65%计付利息至还清款项时止)。本案诉讼费2420.00元,由被告卢庆大承担。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广元市华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0802民初2981号原告刘凤诉与被告广元市华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预付人工费、材料款20000.00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4000.00元(20000.00元),2、案件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贺现: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2529号原告张良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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