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5月25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科华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2002民初3457号原告牟建诉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零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何建宗、何金容: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1263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7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柯蒙江:本院受理原告罗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2243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2023年7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雍心余: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晓明与被告雍心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8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雍心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晓明返还借款2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刘晓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雍心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许小红:我院受理原告谢万家诉被告许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192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3年7月20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陈鸿:本院受理原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诉你、蒲飙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81民初69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阆中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赵修清(511027196905076033):本院已受理(2023)川1381民初2335号案件原告周献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7月26日9时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林成、宗艳琳:本院受理的(2022)川1381民初5596号原告王安平诉你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11日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阆中市人民法院(2023)川1381民特12号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金小华申请宣告公民金小清死亡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金小清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经查,被申请人金小清,女,汉族,生于1970年3月17日,住四川省阆中市凤凰楼巷19幢5楼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512930197003170269。被申请人金小清于2000年2月离家出走后寻找至今无音讯,下落不明4年。下落不明人金小清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金小清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金小清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金小清的情况,向本院报告。公告期届满,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阆中市人民法院陕西金嘉汇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金乐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廊坊锦标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充辰合置业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渭南高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你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川1325民初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西充辰合置业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渭南高科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陕西金嘉汇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金乐华商贸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向廊坊锦标建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商业银行承兑汇票本金455027.84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12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四川南充中升乙源安养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樊荣明、魏正莲、廖谨荣、杜文波、唐和平.王茂林、唐于祥、刘红莲、黄平、张森林、莫权培与你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川1322民初14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森林、唐于祥、黄平、王茂林、魏正莲、莫权培、唐和平、杜文波、刘红莲、廖谨荣、樊荣明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杨纪勇:本院受理(2023)川1321民初1056号原告周绍刚等人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吕德方:本院受理张银诉吕德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刘蚊忠:本院受理的(2022)川0402民初446号原告余其向、柴应芝与被告刘蚊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刘蚊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余其向、柴应芝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00000元,合计300000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余其向、柴应芝负担3520元,由刘蚊忠负担5280元;公告费600元,由刘蚊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梁万峰:本院受理的(2023)川0402民初767号原告刘玉萍与被告梁万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3)川0402民特28号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受理钟金玉申请宣告宋宗明死亡一案。申请人钟金玉称,钟金玉与宋宗明系继子女关系,2004年6月25日宋宗明在家中走失,其父宋德义报案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下落不明人宋宗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宋宗明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宋宗明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宋宗明情况,向本院报告。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3)川0402民特29号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彭新悦申请宣告彭寿康死亡一案。申请人彭新悦称,彭新悦与彭寿康系母子关系,彭寿康2011年6月18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报案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下落不明人彭寿康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彭寿康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彭寿康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彭寿康情况,向本院报告。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严晓玲:本院受理原告蒋红与被告严晓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2023)川041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原告蒋红于2023年5月22日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陈超: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1534号原告胡秋与被告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超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胡秋欠款22,400.00元及利息(以被告未支付欠款数额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元,由被告陈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杨松: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1535号原告胡秋与被告杨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杨松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胡秋欠款13,000.00元及利息(以被告未支付欠款数额为基数,从2021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杨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文世聪: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3527号原告刘家琼与被告文世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龙克超:本院受理原告王超华诉你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超华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支付下欠款项共计254705.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470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本息实际支付清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3年7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吴明致: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盈都汇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吴明致、刘木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5日14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李婧、吴太国:本院受理的原告贺艳利诉被告李婧、第三人吴太国赠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70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第三人吴太国赠与被告李婧人民币95,800元无效;二、被告李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贺艳利返还受赠款95,800元。案件受理费2195元,减半收取1097.50元,由被告李婧、第三人吴太国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特24号申请人刘宗礼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继才失踪一案,经查:周继才,男,生于1998年10月24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810247710,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漆树乡花盆村7组7号。于2018年农历正月初9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希望周继才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公告期限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宣汉县人民法院周加伍: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1853号原告刘正权与被告周加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请求被告返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6日9时在宣汉县渡口乡巴山大峡谷旅游环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达州市宏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达县迅升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2161号原告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雷述光,罗正兵,达州市宏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达县迅升商贸有限公司,达州市天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潘小锋,李小清,李洪虎,曾玉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1、判令被告雷述光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及截止2023年3月7日的利息和罚息,及全部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和罚息。2、判令被告雷述光、罗正兵、达州市宏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达县迅升商贸有限公司、达州市天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潘小锋、李小清、李洪虎、曾玉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成都博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3428号原告姚立东诉你公司、四川南苑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在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由审判员蒲云独任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陈波: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文郁、蒲启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24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限被告陈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汪文郁、蒲启秀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资金利息。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