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5月24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3)川0903民初3147号四川悦海龙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志波:本院受理原告魏敏与被告四川悦海龙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杨志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280000 元及违约金43000元,并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3321号陆川、晏桃文:本院受理原告蔡建国与陆川、晏桃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租车款1707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70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3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3266号四川悦海龙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茄星与被告四川悦海龙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付清剩余货款11000元。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3286号李平:本院受理原告许卫宁与被告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借款10000元;2.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资金占欠款利息,计算: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从2021年7月19日起,按年利率5.55%以欠款为基数,计算至欠款付清止。(按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利息计算至2023年4月24日为971元;3.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彭明辉(510923198608180557):本院受理原告刘益德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3)川0923民初8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大英县人民法院杨伟:本院受理(2023)川0921民初12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溪县人民法院(2023)川0903民初3194号谭文彬、唐光军、何志、刘明:本院受理原告龙兵与谭文彬、唐光军、何志、刘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5847.96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3日09时30分在本院经开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张雪松:本院受理张鑫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46000元;本案律师费、保全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3年7月25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魏峰: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2342号原告晏小娟诉被告魏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女晏依洋、晏浩随原告生活,被告按每月1500元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平昌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苟燕琼: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14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与被告苟燕琼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苟燕琼立即归还我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455.61元,利息573.53元,费用858.85元,合计6887.99元,并按我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500元;3、判令被告苟燕琼承担本案全部法律规费。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平昌县人民法院何虹燕: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146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与被告何虹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虹燕立即归还我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741.94元,利息487.18元,费用912.95元,合计7142.07元,并按我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500元;3、判令被告何虹燕承担本案全部法律规费。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平昌县人民法院苏新明: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146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与被告苏新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新明立即归还我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620.13元,利息1907.01元,费用5388.66元,合计14915.8元,并按我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500元;3、判令被告苏新明承担本案全部法律规费。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平昌县人民法院吴明潮: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14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与被告吴明潮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明潮立即归还我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8287.15元,利息1183.07元,费用2944.3元,合计22414.52元,并按我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500元;3、判令被告吴明潮承担本案全部法律规费。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平昌县人民法院李莉:本院受理的(2023)川1923民初14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与被告李莉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莉立即归还我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2796.6元,利息1548.56元,费用3574.12元,合计17919.28元,并按我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500元;3、判令被告李莉承担本案全部法律规费。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平昌县人民法院向霞飞:本院受理(2023)川1921民初1452号原告田建华与被告向霞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大理石款2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从立据欠条之日起按照全国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杜龙云:本院受理(2023)川1921民初1553号原告通江县平溪风景区加油站与被告杜龙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6391元及占用期间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诺水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刘财:本院受理的原告万源市旭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通江县精致假日酒店、陈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财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万源市旭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付清下欠装饰装修工程款15万元、经济赔偿金0.75万元,共计15.75万元;二、被告陈波对被告刘财下欠原告万源市旭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15万元中的5万元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万源市旭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被告通江县精致假日酒店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5元,保全费130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633元,由被告刘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四川新视智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王凯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81民初6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阆中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赵青林(511325198808145714):本院受理原告吴华平诉被告赵青 林(公 民 身 份 号 码 :5113251988081457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华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归还本金15000元及利息2100元(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日起,按LPR3.85%暂计至2023年4月20日为2100元,最终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和案件咨询费由被告承担。因赵青林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晋新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充县人民法院李鸿:我院受理原告何碧尔诉被告李鸿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18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3年7月19日14时在本院升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谢汶岑: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3705号原告杨柳与你、周立不当得利纠纷,原告请求:一、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投资费用”39000元;二、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4日14: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谢汶岑: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3702号原告孙一卉与你、周立不当得利纠纷,原告请求:一、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投资费用”39000元;二、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4日14: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曾玉婷: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3275号原告雍周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曾玉婷立即偿还原告雍周明借款本金2万元;二、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4日9: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唐红霞:本院受理原告周成林与被告唐红霞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824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准予原告周成林与被告唐红霞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苍溪县人民法院赵丽萍: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170号李怀政与赵丽萍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怀政与被告赵丽萍离婚;二、婚生子李仕兴、婚生女李雪芳由原告李怀政抚养教育成年,被告赵丽萍自2023年6月起每月15日前按每人每月685.00元标准支付婚生子李仕兴、婚生女李雪芳抚养费至其均满十八周岁止;三、被告赵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怀政支付补偿款人民币48000.00元;四、被告赵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怀政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梁伯涛: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825号赵小容与梁伯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位于剑阁县下寺镇佳源广场3栋28楼1号房屋(备案号201811090000172)归原告赵小容所有;被告梁伯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赵小容办理将剑阁县下寺镇佳源广场3栋28楼1号房屋登记至原告赵小容名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原告赵小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吴知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诉被告吴知红、付琳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吴知红、付琳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截止2023年4月24日借款本金316718.44元,利息17130.64元,罚息958.31元,合计334807.39元;2023年4月2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若逾期,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对被告吴知红、付琳琳的抵押物【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大桥南侧托斯卡纳·欧陆镇B区(瑞达)B3栋1-15-2号房屋、川(2019)广元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562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9.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吴知红、付琳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杨菲: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2525号原告高金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借款利息5000元,经济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绵阳市微佰策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4080号原告刘维与被告绵阳市微佰策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双方合同关系解除;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40000元整;3.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资金占用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9日开始,计算至欠款付清为止;4.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立案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25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罗建春: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3民初5316号原告赵斌与被告罗建春、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罗建春、黎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斌偿还借款113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绵阳吉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指定诉讼代表人李晶晶):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3民初1779号原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盐亭县黄甸镇人民政府、第三人绵阳吉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退付保证金40万及利息;2.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思源街11号1栋2单元3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84199403031830 的包韵达:本院受理的泸州哪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朱正伟:本院受理的(2023)川0504民初2622号原告白玉洁与被告朱正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午3时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消费者涉诉纠纷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