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美玉、魏强:本院受理原告魏云飞与被告魏美玉、魏强、胡加英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川0108民初17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被继承人魏孝忠作为被拆迁人在魏孝忠家庭户下依据2010年9月4日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征地事务中心签署的《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协议书》所分得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和悦路189号11栋3单元8楼804号、成都市成华区和悦路189号5栋]单元9楼904号两套套二型安置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魏孝忠应分得的房屋面积全部由原告魏云飞继承。案件受理费10,152元,公告费600元,全部由原告魏云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2023)川0108民初7619号
钟伟、王术灿、赵兢兢、周莉、第三人成都拜个把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曾昌杰:本院受理的(2023)川0108民初7619号原告成都汇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钟伟、王术灿、赵兢兢、周莉及第三人成都拜个把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曾昌杰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诉请:请求依法判令撤销(2023)川0108执异123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被告钟伟、王术灿、周莉、赵兢兢为(2023)川0108执935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3日上午9:3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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