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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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华:本院受理(2023)川3429民初203号原告打则尔拉诉被告李志华合伙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各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布拖县人民法院
罗汉木石:本院受理原告马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科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美姑县人民法院
王安军:本院受理原告吉朵尔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安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吉朵尔者货款302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美姑县人民法院
漆坤龙:本院受理(2023)川3437民初311号原告罗批尔诉被告漆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漆坤龙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批尔借款本金20000.00元;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漆坤龙承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杨德前:本院受理(2023)川3437民初210号原告吴尚顺与被告杨德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德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吴尚顺劳务费11611.00元;二、被告杨德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吴尚顺公告费600.00元;三、驳回原告吴尚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00元由被告杨德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数以对方当事人人数为准,上诉于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刘远强(51072198905138550):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2209号原告陈晨与刘远强离婚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决或调解陈晨与刘远强离婚;2、判决婚生子刘浩轩由刘远强抚养,婚生子刘宸瑞由陈晨抚养;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陈晨与刘远强分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中太人民法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卢念国、卢有根、四川恒诚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贾大鹏与被执行人四川博大摩尔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卢念国、卢有根、四川恒诚摩尔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704执异51号。裁定:追加被申请人卢有根、卢念国、四川恒诚摩尔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之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唐伟林: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7民初625号原告陈杰诉被告唐伟林、第三人四川德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陈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偿还款项81916.3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4日上午10: 00在平武县人民法院江油关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武县人民法院
黄金(510723198611190050):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73号原告蓝继高与被告黄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黄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蓝继高支付尚欠付的工资22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从2022年7月1日起至22000元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由黄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蓝继高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公告费600元、代理费3000元合计3600元;三、驳回蓝继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6元、财产保全费290元合计646元,由黄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冯伟: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19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诉被告冯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4661.26元,及截止2023年3月7日利息29278.2元,违约金3351.62元,手续费810.75元,总计91101.83元,并从2023年3月8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利息、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上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3年7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任均: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2236号原告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任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88.08元、利息325.4元,逾期利息388.54元(从2022年10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结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上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3年7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王海军:本院受理原告宋平政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18日上午9点3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阆中市人民法院
郑杨东:本院受理原告杨振红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81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阆中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
黄育松:本院受理原告王明武诉被告黄育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6日15时00分在本院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
梁琼、谢阳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琼、谢阳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登记的住址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内容:执行通知书、(2023)川1321执恢484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梁琼、谢阳森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在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扣留】、(2023)川1321执恢4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谢阳森、梁琼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嘉陵路金鱼小区1*1-1号、1* 1-2号、2*2-1号、3*3-1号、4* 4-1号、5*5-1号、6*6-1号、7* 7-1号房屋八套】、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中兴智业(2022)南充房评第008号评估报告【房地产评估结果明细为1*1-1号21.56万元、1* 1-2号20.88万元、2*2-1号30.37万元、3*3-1号29.46万元、4*4-1号30.07万元、5*5-1号26.72万元、6*6-1号26.72万元、7*7-1号16.64万元,总价为202.42万元】。
南部县人民法院
杜琼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鲜于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登记的住址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内容:(2023)川1321执恢4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担保人杜琼珍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金葫路奥体1号1幢1层1-2号、1层1-3号、3层3-1号、6层6-2号、7层7-1号房屋共计五套】、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同正评估报(2023)房第023号评估报告【房地产市场价值估价结果明细1层1-2号483997元、1层1-3号540243元、3层3-1号335709元、6层6-2号288913元、7层7-1号288913元】。
南部县人民法院
胡益平:本院受理的(2023)川1303民初973号原告兰辉诉被告胡益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益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兰辉支付货款9,18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王勇军:本院执行朱兵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明确通讯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2023)川1321执恢4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一份,裁定如下:拍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勇军名下的车辆号牌为川J63878号东风牌汽车一辆。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3)川1321民初2592号
黄艳:本院受理原告韩春平诉被告黄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
李文龙、敬小华:本院受理原告李雪芬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249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董鹏、付霁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银公司与被执行人董鹏、付霁月、何霖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登记的住址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内容:执行通知书、(2023)川1321执恢487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董鹏、付霁月、何霖山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在本金4900000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扣留】、(2023)川1321执恢4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何霖山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金葫路奥休1号3幢1层1-1号房屋[产权证书号为:川(2016)南部县不动产权第0002421号]一套】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同正评估报(2023)房第025号评估报告【市场价值估价结果为3022470元】。
南部县人民法院
熊太飞:本院受理原告罗建中诉被告熊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熊太飞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罗建中返还借款本金124000元,并从2023年3月9日起以本金12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判决书经过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2023)川1321民初2718号
张小勇:本院受理原告杨国嵘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蒲晓琴(511381199606136444):本院已受理(2023)川1381民初154号案件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7月21日9时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张靖(512930197009080256):本院已受理(2023)川1381民初2356号案件原告李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7月21日9时5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张思荣(512930196412096536)、温华(510824197109102382):本院已受理(2023)川1381民初2337号案件原告张玉学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7月21日11时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潘辉东:本院受理原告范慧明、广安鸿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潘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02民初11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潘辉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范慧明偿还83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83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4.15%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6元,由潘辉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田佳广、任波、任家焱、刘欣: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四川金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嘉陵区李渡镇吴国清钢架租赁服务部、田佳广、任波、任家焱、刘欣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川13民终2014号】,因上诉人四川金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2)川1304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们送达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定于2023年6月27日下午15:30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请来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30天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娄宏:本院已受理(2023)川1304民初1710号原告罗兴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3565元;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南充市供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充市顺庆区明浩冷冻食品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302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南充供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充市顺庆区明浩冷冻食品批发部支付货款101,8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38元,由被告南充供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请你于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陶华: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351号郭训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陶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郭训虎支付货款人民币192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925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35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陶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李鸿:我院受理原告张焕松诉被告李鸿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18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3年7月19日15时在本院升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
张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0411民初495号原告闵天义诉被告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闵天义货款14377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437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11月1日计至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
李梦才:本院受理的(2023)川0411民初489号原告刘坤林诉被告李梦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梦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坤林工资5400元及利息(以5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12月25日计至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
杨国民:本院受理的(2023)川0411民初505号原告邓立、孙峰诉被告杨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邓立、孙峰与被告杨国民于2021年10月13日签订的《搅拌站买卖协议》予以解除;二、被告杨国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邓立、孙峰支付的定金5.6万元,并退还原告邓立、孙峰支付的预付款4.2万元;三、被告杨国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邓立、孙峰误工费2万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
刘来波:本院受理原告崔兴芬与被告刘来波(2023)川0411民初837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3年7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米度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夹江县大昌隆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米度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41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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