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国成:本院受理的(2023)川0108民初8710号原告江剑诉被告毛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定于本院第五号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