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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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莉: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3780号原告徐伟与被告田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73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1012.83元(利息计算至2023年2月7日;从2022年2月1日至借款全部结清之日,以27300元为基数,按照LPR进行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张德亚: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诉被告张德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702民初2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德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1477.82元,并支付截止2023年3月20日止的利息1296.14元、费用(含违约金)1321.93元,共计14095.89元;二、被告张德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支付因实现债权用去的律师费1500元、已垫支的公告费600元,共计21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送达判决书将产生的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张德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董国永: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1968号原告唐亮与被告董国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董国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唐亮欠款26,18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元,由被告董国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康乐: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3715号原告郭爱琴诉被告康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爱琴请求:一、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24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三、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120000元及相应利息;四、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150000元及相应利息;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4日09时30分在本院达州市通川区法院复兴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彭刚: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432号原告王碧娟与被告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3年7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2023)川1722民初2489号
王群:本院受理原告江胜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为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7日上午9时在宣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宣汉县人民法院
梁旭: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921号原告雷兰兰与被告梁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梁旭偿还原告雷兰兰借款本金5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9月1日起按照3.65%计算至借款偿还清之日止)。前述给付义务,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1175.00元,由被告梁旭负担。
宣汉县人民法院
寇佳佳: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2166号原告泸州市类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寇佳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债权转让款项53767.73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1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李兵兵: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2149号原告蔡锐燕与被告李兵兵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李佳豪、李佳杰由原告抚养,被告从离婚之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24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3.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因无法与你电话联系,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冯绍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2380号原告解建波与被告冯绍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51010元及利息(以51010元为基数,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实际付清时止计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姜国: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2510号原告张利与被告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人民币21960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14.8%计算利息到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双河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孙耀军(513022198302117050):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2217号原告秦大伟与被告孙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孙耀军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9日计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息2%计算;以借款本金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4日计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13日9时3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南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罗广川(513022198101287053):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2242号原告向文翠与被告罗广川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提出如下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分担;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7月13日10时30分在宣汉县人民法院南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
张勇: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1022号原告四川博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104045180)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722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被告张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博南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的物业服务费6960元,并支付违约金1044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勇负担。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金钱给付义务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汉县人民法院
贾强(513021198612158193):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3民初3231号原告刘继曲诉被告贾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7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汤海均:本院受理的(2023)川3401民初3256号原告黄顺国与被告汤海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
李军:本院受理(2023)川3424民初240号原告李国发诉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川3424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国发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3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还清为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赵振宇:本院受理原告汤勤孟诉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3429民初11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布拖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