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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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月干:本院受理(2023)川1133民初53号原告啥妈洛日诉被告马海月干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海月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啥妈洛日欠款100,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任裕芳:本院受理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化支行与被告任裕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1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任裕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化支行归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2022年12月6日前的利息为1960.31元,自2022年12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8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25.00元、公告费600.00元,合计1525.00元由被告任裕芳负担。自公告起30日内到本院民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梁伯涛: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825号原告赵小容与被告梁伯涛离婚纠纷一案,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普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
张杰: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565号原告肖百川、潘晓松、肖清举、周晓东、肖凯、肖清双与被告张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普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
赵丽萍: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170号原告李怀政与被告赵丽萍离婚纠纷一案,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普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
杨红俊: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2558号原告郭文文与被告杨红俊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红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文文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承担原告郭文文因实现该债权产生的差旅费等各项损失600.00元;二、驳回原告郭文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杨红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剑阁县人民法院
孙玉书: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28号原告雍晓楠与被告孙玉书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雍晓楠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雍晓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曹广罗: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仁征与被告曹广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161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杜德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元德聚仁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元德聚仁合商贸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杜德勇立即支付货款46910元;2.杜德勇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暂计1870.83元(以4691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杜德勇承担。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134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在本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三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李培玉:本院受理(2021)川0802民初4915号原告黄玉宝诉被告李培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川0802民初4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肖勇:本院受理的原告贾玉飞诉被告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限被告肖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贾玉飞偿还借款本金36500元及利息(从2023年1月5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36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贾玉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9.00元(原告贾玉飞已预交),由被告肖勇承担,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贾玉飞。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谢光春: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和与被告谢光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81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钟荔枝: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2017号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荔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0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31日10时30分在本院交警一大队2栋4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绵阳华汉建材有限公司、周孟明、宁家兴: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4民初1546号原告王天旭与被告绵阳华汉建材有限公司、刘必勋、周孟明、宁家兴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撤销(2023)川0704执异10号执行裁定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绵阳华汉建材有限公司:张鑫申请执行绵阳华汉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对被执行人绵阳华汉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进行了传统评估,评估机构出具了编号为“川大林勤德评报字(2023)第012号”的评估报告。评估总价值为166667元。现予以公告送达。如果当事人及案外人对评估价格有意见,自公告送达期届满后次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3)川0704民特12号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郑驰钧申请宣告郑北伟失踪一案。经查郑北伟(公民身份证: 510823197602172134),男,汉族, 1976年2月17日出生,住绵阳市游仙区芙蓉路南段28号5幢3单元6楼1号。申请人郑驰钧声称郑北伟从2014年10月外出,自此与家人再无联系,之后申请人郑驰钧通过相关部门及亲友四处寻找,毫无音讯,至今,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时间已达2年。下落不明人郑北伟应当至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案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郑北伟将宣告失踪。凡知晓下落不明人郑北伟的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下落不明人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王文彬(四川省三台县富顺镇金光马家沟村3组014号):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558号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偿还借款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损失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观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饶有德:本院受理(2023)川0722民初1526号吴先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9:30在本院观桥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王斌:本院受理(2023)川0722民初1242号曾永洪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3)川0722民初1243号曾永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9:30在本院观桥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李德英:本院受理原告郭富平与被告李德英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72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郭富平与李德英离婚。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
张颖: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3民初316号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张颖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333.34元,并以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利息;2.本次案件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同时当事人可通过微信小程序“出庭”进入网络开庭程序,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亭县人民法院
(2023)川0723民初818号胥一松:本院受理余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6日下午14时整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
(2023)川0723民初1289号陈绪周:本院受理王华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拒接电话,现无法明确你的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整在盐亭县金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
四川迎信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南充市山禾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加未、黄水波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723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加未、黄水波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杨照君、敬中明: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3民初4702号原告罗玉美与被告杨照君、敬中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费、营养费、交通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2071.5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有效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
(2023)川0723民初1411号王志:本院受理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及杜天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整在盐亭县金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
(2023)川0723民初860号罗建春:本院受理李文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明确你的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整在盐亭县金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
范文杰(三台县北坝镇梓州干道26号附97号):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823号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范文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范文杰偿还原告欠款3333.31元;2、判决范文杰向原告支付利息,以3333.31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5月17日9:3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刘显:本院受理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79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何斌:本院受理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812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
任永彦、李玉坪:本院受理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12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9340.63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
黄玫:你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冯光琼、范俊喆、范宇堃、何银松、李霞、黄镜豪、冯洋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2022)川13民再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2022)川13民再48号民事判决书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均补正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区支行”;二、(2022)川13民再4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1页17行“偿还王海燕的借款本息。”补正为“偿还范云清的借款本息。”及第19页17行“四、被告黄玫在继承王海燕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补正为“四、被告黄玫在继承王海燕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民再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晏芙蓉:本院已受理原告四川阆中宏城酒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5月25日上午9时2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马旭:本院已受理原告四川阆中宏城酒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5月25日上午10时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