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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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勇:本院已受理原告四川阆中宏城酒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5月25日上午9时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刘炯滔:本院已受理原告四川阆中宏城酒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5月25日上午9时4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阆中市锦江休闲会所:本院已受理原告四川阆中宏城酒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5月25日上午10时4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胡运贵(512930197107280999):本院已受理(2023)川1381民初807号案件原告叶玉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5月24日9时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侯小虎(511381197912256971):本院已受理(2023)川1381民初754号案件原告苟兴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5月29日9时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常红梅、阆中市常记包子铺:本院已受理原告四川阆中宏城酒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该案定于2023年5月25日上午10时2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蒲键:本院受理的(2023)川1302民初2274号原告毛恩富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49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陈杰:本院受理的(2023)川1302民初869号原告任华斌与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400元;二、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正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盐津县云川煤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重汽集团南充海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盐津县云川煤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02民初10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盐津县云川煤矿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重汽集团南充海乐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重汽集团南充海乐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被告盐津县云川煤矿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刘运武:本院受理的(2023)川1302民初885号原告胡学治诉你与南充大合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50万元及利息(利息暂定为50万);二、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李劲松: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2民初11415号原告任华忠与被告李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6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6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等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潆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李翠容: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2民初10439号原告谢艳娟与被告刘丁、李翠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5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7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算至起诉日为7541.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潆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邵君:本院受理(2023)川1302民初1319号王磊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超市股权转让费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五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孙浩:本院受理原告钟碧英与被告孙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欠房租5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点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顺庆牧童鞋业二店:本院受理的(2023)川1302民初266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8814488号小黄鸭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3万元;三、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正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汪兰: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2民初5135号原告成都明宇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兰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兰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成都明宇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 月 31 日期间的物业费12624.88元、生活垃圾处理费936元,合计13560.88元;二、驳回原告成都明宇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杨士龙: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2民初5140号原告成都明宇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士龙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士龙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成都明宇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1053.87元、生活垃圾处理费936元,合计11989.87元;二、驳回原告成都明宇环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陈巍:关于本院在执行唐燕与陈巍、南充市安远专用汽车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304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因本院无法联系到你,现向你登报公告送达(2023)川1304执恢15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查封)、报告财产令;并要求你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于2023年5月4日依法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街办田沟巷6号30幢1-19-4号房屋进行评估,请准时到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与监督选择评估机构,如未到场,我院将通过电子摇号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并依法拍卖前述房屋,现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到期本院将依法评估及拍卖前述房屋。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