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张静之 张静维)近日,宜宾市叙州区法院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药店经营者蒋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退缴违法所得。
2022年4月以来,被告人蒋某为了谋取利益,在其位于宜宾市叙州区一药店内,通过微信联系宜宾市翠屏区性保健产品销售商刘某(另案处理)购进10盒“野生虫草”、10盒“藏王特效”、10盒“黑豹2代”,以每盒3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8月4日,公安机关从蒋某经营的药店内搜出7盒“野生虫草”和4盒“藏王特效”,并依法予以扣押送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蒋某销售的“野生虫草”为食品。经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蒋某销售的“野生虫草”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非法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食药品安全关乎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秩序。保健品属于食品一类,而西地那非是一种被严格控制的处方药,对于添加了该药的食品依法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实践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存在上下游不同参与者,下游参与者多数为通过网络销售的个体或者是无经营资质的零售商。本案中,被告人蒋某通过微信联系刘某,在对方未提供所售保健品的合法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非法购进保健品若干,在其经营的药店向不特定的消费者进行销售,非法获利虽小,但法律惩罚不会就此减轻。本案的裁判告诫各经销商在生产经营中务必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应树立守法经营的法治理念,切不可贪利从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