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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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洪:本院受理的原告宜宾市翠屏区丽英酒类销售中心与被告蒋洪、刘小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240元及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利息2314.36(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LPR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4.75%×1.5=7.125%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安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郑文星:本院受理的原告易萍与被告郑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232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300元计算,自2020年2月8日至2022年12月29日利息7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安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2023)川1521民初1771号宜宾市匠映首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谷明书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宜宾市匠映首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谷明书劳务工资88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5月29日14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2023)川1521民初1557号任本平:本院受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被告任本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3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2023)川1521民初899号江涛:本院受理原告王云来与被告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阚人仁: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3民初160号原告冯金龙与被告阚人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阚人仁归还借款10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阚人仁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李吉琴: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3民初426号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吉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李吉琴偿还原告欠款3600元;2、判决李吉琴向原告支付利息,以3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3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7日9时30分在江安县人民法院夕佳山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江安县人民法院
罗桃: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3民初414号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桃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罗桃偿还原告欠款4000元;2、判决罗桃向原告支付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7日10时30分在江安县人民法院夕佳山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江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