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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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2023)川0723民初1294号陈泽波:本院受理陈建国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5月16日上午10时整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黄小龙、陈娟:本院受理原告郭育彬与被告黄小龙、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724民初3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黄小龙、陈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育彬偿还借款80,000元和原告郭育彬已向银行支付利息4, 099.36元及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吴钢: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4民初664号原告曾小强与被告吴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LPR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秀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嘉兴千逢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4民初1216号原告绵阳市安州区阿霸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千逢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80,470.00元及利息、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交通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节假日顺延),在秀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申请人刘飞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永清宣告死亡一案,经查:刘永清,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雎水镇宝元村十组,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6712034011。因 2020年8月12日在四川省省道302线807KM+600M(四川阿坝州茂县沙坝镇变电站)处发生交通事故,被申请人刘永清随乘坐车辆坠入黑水河中失去联系,刘永清失踪至今未回家,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希刘永清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22)川0402民初2873号吴志平:原告何明兰与被告吴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吴志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何明兰支付货款32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15元,由吴志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2)川0402民初4230号杨吉洪: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杨吉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吉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632.42元、借款利息86.54元,共计2718.96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20年11月25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二、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2)川0402民初4229号杨吉洪: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杨吉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吉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180.12元、借款利息86.10元,共计2266.22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从2020年12月30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二、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2)川0402民初4227号兰宋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兰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兰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截止2022年8月10日的借款利息息1219.31元、逾期罚息13.53元,合计101232.84元,并按双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从2022年8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兰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支付律师费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2)川0402民初4226号吴蕻傧: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吴蕻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吴蕻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截止2022年8月8日的借款利息3050.09元、逾期罚息75.41元,合计83125.50元,并按双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的约定支付从2022年8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吴蕻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支付律师费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2)川0402民初3539号王小丽: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王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小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000元、利息547.50元、罚息3997.13元,合计10544.63元,并按照年利率13.5%支付从2022年6月24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2)川0402民初3542号邓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邓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邓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300元、利息508.16元、罚息3407.06元,合计11215.22元,并按照年利率10.5%支付从2022年6月24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任朋:本院受理(2022)川0402民初3804号原告李雪与被告任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402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朱科宇:本院受理(2022)川0402民初3555号原告贵州盛众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科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402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刘发琼:本院受理的(2023)川0402民初908号原告王清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返还原告购房款7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银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何长伦:本院受理的(2023)川0402民初782号原告攀枝花市德伦汽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配件款8784元及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银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欧瑞建业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攀枝花市东区禹墨广告经营部诉被告欧瑞建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