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3月17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张建昌: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39号原告陈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建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赞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 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资金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5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935元,由被告张建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2023)川0623民初390号肖良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风险提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江县人民法院(2023)川0683民初609号绵竹市元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李政、王建国、汤林昀:原告四川省绵竹旭阳冉冉家纺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绵竹市元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给付借款4083423.94元及利息(从2022年10月11日开始以4083423.94元为基数,按年息7.77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李政、王建国、汤林昀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6日。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绵竹市人民法院(2022)川0525民初3800号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杨湾村湾子组165号李正开:本院受理原王堂莲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525民初3800号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李正开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堂莲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李正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石宝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古蔺县人民法院(2022)川07民终4824号黄大林:本院受理郑万平诉刘静、刘德、李闯、李宗星、唐鹭军、黄大林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特向黄大林公告送达(2022)川07民终4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一)追加刘德、黄大林、唐鹭军、刘静、李闯、李宗星为(2021)川0726执55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刘德、黄大林、唐鹭军在15万元范围内对安吉德公司在(2020)川0726民初2112号民事调解书中未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三)刘静、李闯、李宗星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廖挺(512930196701306974):本院已受理(2022)川1381民初3718号案件原告胡涛诉你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金会(511381198202260989):本院已受理(2022)川1381民初5656号案件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成懋翔:本院受理原告曹流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川1323民初6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5月6日上午10时30分在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付三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2023)川1323民初4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5月6日上午9时在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郑蓬蓝:本院受理原告祝海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川1323民初5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5月6日下午15时30分在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杨晨宇:本院受理原告李平与被告杨晨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02民初5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杨晨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李平货款11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5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2元,由杨晨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岳小明:本院受理的(2023)川1302民初633号原告寇德民诉你与冯春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及检查费用、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6790.9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传票、转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四川果泓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邓岚:本院受理原告周中木与被告四川果泓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邓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果泓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邓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周中木支付货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中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3)川1302民初1187号包富强: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同举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你方偿还原告借款55000元;二.判令你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你方在南充向原告借款55000元,但未约定还款日期;你方借款后一直未主动偿还;原告自2021年12月起联系不到你方,认为你方有躲避债务之嫌;原告遂诉至本院。因无法联系到你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02民初1187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你方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钟小龙、谭林凤:本院审理的原告覃柳艳与被告钟小龙、谭林凤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02民初7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谭凤林对其与被告钟小龙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华西路1号上海滩花园一区1号一楼1单元5层2号房产享有50%的所有权份额。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被告谭凤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