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丽、杨晓琴、杨文广:
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何世彬申请仲裁与刘祥、四川天府志祥商贸有限公司、杨云清及你们之间《借款协议》纠纷案【(2022)内仲字第053号案】。经查询通过电话、邮寄和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仲裁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仲通字第053-7号《通知书》、《变更仲裁申请书》副本、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反请求仲裁申请书(范本)、仲裁答辩书(范本)、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仲裁案件收费标准、仲裁员名册、仲裁规则及申请人证据材料。你们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们应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证据材料及按照本会送达的(2022)内仲通字第053-7号《通知书》要求与被申请人刘祥、被申请人四川天府志祥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杨云清共同选定的本案被申请方仲裁员。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逾期不提交共同选定的仲裁员声明书,则视为认可被申请人刘祥、被申请人四川天府志祥商贸有限公司选定的仲裁员。
本案定于2023年5月10日下午3:00时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中段180号内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电话:0832—2026050)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如你们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内江仲裁委员会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