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3月16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严成康:本院审理的(2022)川1823民初2296号原告王邦泽与被告严成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严成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出位于四川省汉源县富林镇黎州大道二段318号(316号-318号)三楼房屋,并返还原告王邦泽,同时按年租金6000元计算支付原告王邦泽从2020年9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房屋占用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元,由被告严成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辛顺晓:本院受理的(2023)川1823民初303号原告白雅琴与被告辛顺晓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白雅琴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孩子辛昊博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孩子生活费2000元,并承担孩子的医疗费、教育费二分之一,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5月15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汉源县人民法院刘皓:本院受理(2023)川0823民初412号剑阁县剑门关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已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剑阁县人民法院胡林城: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726号原告纪文文与被告胡林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7万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8日下午15时在白龙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剑阁县人民法院王占松:本院受理的(2023)川0802民初370号案件原告赵琼珍与被告王占松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天曌山法庭(原三堆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李伟:本院受理的原告蒋小兰与被告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161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四川科润医药有限公司:原告四川省旺苍县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润医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5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四川科润医药有限公司向原告四川省旺苍县医药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代 偿 款13836924.5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482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科润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何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朝奎、汪定菊与被告何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还清二原告劳务费27350.00元;2.在多次讨要债务未果的情况下产生的交通费1200.00元;3.从被告约定还款逾期之日起至今产生的资金利息;4.案件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卫子人民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23)川1681民初514号张纪东: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一居上品家具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欠款17285元及暂计至2023年2月24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573.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华蓥市人民法院宋凤军:本院受理的(2023)川07民终1060号上诉人绵阳西南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凤军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3年4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平、荣县珥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唐思勇与被告王平、第三人荣县珥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0321民初3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追加王平为(2022)川0321执1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未缴纳出资600000元范围内对本院(2021)川0321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荣县珥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彭建平:本院受理原告郑尚坤与彭建平合同纠纷案中(2023)川0623民初682号,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采用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江县人民法院方余会: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611号辛志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400元;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什邡市人民法院何健(513022200005030733):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特9号申请人何康与被申请人何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何康称,被申请人何健于2021年1月前往缅甸后,因意外事件失去联系,没有任何音讯,经公安机关查找和多方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何健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何健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何健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何健情况,向本院报告。
宣汉县人民法院沈治宇(511722200308180735):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特10号申请人曾艳与被申请人沈治宇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曾艳称,被申请人沈治宇于2020年前往缅甸后,因意外事件失去联系,没有任何音讯,经公安机关查找和多方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沈治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沈治宇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沈治宇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沈治宇情况,向本院报告。
宣汉县人民法院冉凡(51172220000708255X):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特11号申请人冉启中与被申请人冉凡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冉启中称,被申请人冉凡于2020年前往缅甸后,因意外事件失去联系,没有任何音讯,经公安机关查找和多方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冉凡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冉凡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冉凡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冉凡情况,向本院报告。
宣汉县人民法院刘双双(513022198612090615):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特12号申请人符必清与被申请人刘双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符必清称,被申请人刘双双于2020年前往缅甸后,因意外事件失去联系,没有任何音讯,经公安机关查找和多方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刘双双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刘双双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刘双双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刘双双情况,向本院报告。
宣汉县人民法院邓林(513701200005084535):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特13号申请人邓泽与被申请人邓林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邓泽称,被申请人邓林于2019年去往缅甸后,因意外事件失去联系,没有任何音讯,经公安机关查找和多方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邓林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邓林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邓林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邓林情况,向本院报告。
宣汉县人民法院苟丁辉(51302219990119073X):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特14号申请人苟云中与被申请人苟丁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苟云中称,被申请人苟丁辉于2020年6月前往缅甸后,因意外事件失去联系,没有任何音讯,经公安机关查找和多方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苟丁辉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苟丁辉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苟丁辉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苟丁辉情况,向本院报告。
宣汉县人民法院张卫华(513022199905163536):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特15号申请人汤碧与被申请人张卫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汤碧称,被申请人张卫华于2020年6月前往缅甸后,因意外事件失去联系,没有任何音讯,经公安机关查找和多方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张卫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张卫华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张卫华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张卫华情况,向本院报告。
宣汉县人民法院任鹏(511722200307160513):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特16号申请人彭宗容与被申请人任鹏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彭宗容称,被申请人任鹏于2020年6月前往缅甸后,因意外事件失去联系,没有任何音讯,经公安机关查找和多方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任鹏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任鹏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任鹏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任鹏情况,向本院报告。
宣汉县人民法院张文炜(511722200201033452):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特17号申请人王云兰与被申请人张文炜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王云兰称,被申请人张文炜于2020年8月前往缅甸后,因意外事件失去联系,没有任何音讯,经公安机关查找和多方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张文炜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张文炜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张文炜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张文炜情况,向本院报告。
宣汉县人民法院程维兵: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初660号原告庞胜利与被告程维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土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宣汉县人民法院(2023)川1722民特19号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必华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李必华称,申请人李必华的儿子王志超,生于1989年1月23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南坝镇兴南路78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901230194,因王志超于2020年偷渡至缅甸期间失踪,王志超于2023年3月14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南坝派出所证明其因意外事件确定无法生还。下落不明人王志超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王志超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王志超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王志超情况,向本院报告(联系电话:0818-5522037)。
宣汉县人民法院余中林、唐霖华: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23)川1724民初1026号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余中林、唐霖华、成都汇捷升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余中林、唐霖华共同返还借款本金190万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罚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成都汇捷升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56号20层1号房屋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赔偿金、过户税费和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成都汇捷升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余中林、唐霖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2023年4月26日。定于2023年4月27日14时30分在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本案,你应准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大竹县人民法院张小华:本院受理原告与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伏刚、孔海塘、张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7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王朝斌: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104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赵顺:本院受理原告邓雪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16日上午9点3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阆中市人民法院李中良(320382198801045017)、赵利(512903197708252636):本院受理的(2022)川1381民初2号原告江仲衡诉你们与被告何丽芹、汪燕、饶杰、丁鐾宸、成都马瑞卡原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晓丽、赵利、华洪兵、王子龙、宋竟、何俊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何丽芹、汪燕、饶杰、丁鐾宸、成都马瑞卡原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晓丽、赵利、华洪兵、王子龙、宋竟、何俊岑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撤销(2022)川1381民初2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三.被上诉人不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
阆中市人民法院敬龙: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春生诉被告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8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敬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何春生返还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敬龙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敬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蒋良新:本院受理(2022)川1304民初5175号原告蒋国春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良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蒋国春工程款4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2年1月17日起,以应付工程款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944.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蒋良新负担,缴纳账号9558852315002988805,被告蒋良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