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3年3月15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泸州贵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川0704民初629号原告马元宝诉被告泸州贵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治云、苟仁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62192.4元,并从2022年8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公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辦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0时在本院小规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贺乾雄: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7民397号原告李志成诉被告贺乾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李志成请求平武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50100元并支付利息: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租费67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6日上午10:00在江油关法庭一楼审判庭公开开庭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武县人民法院唐家学: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2民初1465号原告雷勇与被告唐家学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你给付投资款。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12日9时30分本院西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张东海:本院受理原告曾云辉与被告张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072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张东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曾云辉偿还借款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台县人民法院胡晶: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70号原告绵阳市金联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5397.41元及违约金500元,合计5897.4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19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罗治强: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343号原告李虹与被告罗治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绵阳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合同已解除;2、判令被告退还未完成工程对应的工程款20924元;3、判令被告赔偿门洞装修失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违约金995.76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损失2800元;6、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6月8日09时30分在本院城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肖进冬:本院受理的(2023)川0703民初2461号原告绵阳东辰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进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940.20元并返还费用优惠41910.3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19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4民特9号申请人杜黎明、杜少强申请宣告失踪人杜少刚死亡一案,经查:杜少刚,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红光村005组,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7111120891。因杜少刚系精神病患者,2003年3月离家外出失踪,至今未回家,也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一年,希望杜少刚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陈婉君:本院受理(2023)川0724民初565号原告严东升与被告陈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要点: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265.75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517.08元;3.本案的受理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全部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秀水人民法庭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邓红兵:本院受理(2023)川0724民初981号原告文胜涛与被告邓红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35000元及从2022年7月1日至付清之日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秀水人民法庭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姜淇文:本院受理的(2023)川0724民初1084号原告李卓骏与被告姜淇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23)川1181民初139号罗启伟、伍元春:本院受理原告张海与被告罗启伟、伍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陈建:本院受理的(2022)川1102民初7155号原告乐山金石惠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乐山市沙湾区壹加柒机械租赁经营部、陈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102民初71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李艳秋:本院受理的(2023)川1102民初2340号原告王义力与被告李艳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2023)川1102民初2340号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喻家春:本院受理原告刘亚丽与被告喻家春离婚纠纷一案,即(2023)川1133民初161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黑来木甲:本院受理(2023)川1133民初187号原告阿洛结理诉被告黑来木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黑来绵绣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9日09:3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吉牛罗林:本院受理(2023)川1133民初194号原告王维诉被告吉牛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5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9日14:3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川1181民初923号胡连兵:本院受理原告何从乾与被告胡连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叶县汇丰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王大军:本院受理原告峨眉山市星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叶县汇丰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王大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25719.6元及车皮到站装卸费4045.4元合计29765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攀枝花市多元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402民初4050号原告米易县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多元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九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杨洪存: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诉被告杨洪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牟放: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凯旋、李崇海与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牟放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牟放连带支付两原告租金66600元;并从2022年1月27日起按1年期LPR3.65%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利息从2022年1月27日计算至2022年12月11日暂计为1937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朱利攀:本院受理的(2022)川0402民初3993号原告谭功先与被告苏守岳、第三人朱利攀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402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唐晨铭、四川省巨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川0402民初3207号原告刘天富与被告唐晨铭、四川省巨龙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建工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4民终468号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东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相关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受理蒲全贵申请宣告任永明死亡一案。经查:任永明,女,汉族,1947年9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02194709221824),城镇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彩河巷23号附24号。于2018年6月26日起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希任永明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1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攀枝花仁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