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余飞: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722号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6917222号“BMCSLif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3.判令被告2关闭被告1在其平台上的所有侵权产品链接,并提供侵权产品历史交易数据;4.判令被告1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8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马雷: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1114号原告张家语与被告马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16560元;2.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原告垫付9169元为被告购买外星人R7笔记本电脑一台的剩余费用6876.72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将被告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8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王超:本院受理(2023)川0823民初469号陈燕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已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剑阁县人民法院刘成双:本院受理的(2023)川0823民初540号原告司光金与被告刘成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剑门关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
成桥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诉被告成桥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成桥桥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截止2023年2月13日借款本金9882.13元,利息3697.08元,违约金2081.76元,合计15660.97元;并承担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与违约金相加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方式:利息按实际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未还金额的5%计收,每月不超过50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成桥桥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刘琦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诉被告刘琦琪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802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刘琦琪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截止2023年2月16日借款本金8404.01元,利息2171.89元,违约金1079.10元,合计11655.00元;并承担自2023年2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与违约金相加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方式:利息按实际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未还金额的5%计收,每月不超过50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刘琦琪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孙光伦:本院受理原告毛史体诉陈春涛、陈明松、孙光伦合同纠纷一案,因孙光伦下落不明,现依法向孙光伦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南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西昌市人民法院
肖淑勤:本院受理原告徐加荣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
余继香:本院受理黎兴芬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民三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
张晓静:本院受理原告西昌市睿轩建筑器具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日内30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
周义、胡兴友:本院受理原告西昌市睿轩建筑器具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日内30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
黄佳:本院受理原告凉山州西昌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60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日内30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
杨晓林:本院受理原告凉山州西昌市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6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日内30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
比布阿落、杨曲伟:本院受理原告西昌市睿轩建筑器具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日内30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
胡安迁:本院受理原告西昌市睿轩建筑器具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日内30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
贾巴子日、黄吉日:本院受理原告西昌市睿轩建筑器具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日内30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
蒋永禄、邓小波:本院受理原告西昌市睿轩建筑器具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日内30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
宁南县环亚运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都江堰市安任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南县环亚运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27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宁南县环亚运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都江堰市安任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费132,126.94元;二、被告宁南县环亚运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都江堰市安任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1, 162.89元;三、驳回原告都江堰市安任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43元,由原告都江堰市安任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41元,被告宁南县环亚运业有限公司负担3,102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南县人民法院
王永刚:本院受理蹇秀兰诉王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宁南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南县人民法院
杨子古:本院受理原告杨学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梅雨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源县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米度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夹江县大昌隆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米度装饰装修有限责任公司(2023)川0411民初37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程序转换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6日上午九时在本院三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黄霖、攀枝花市泰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04民终451号上诉人何明海与被上诉人倪方富、倪方云、黄霖、攀枝花市泰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梁梁:本院受理的(2023)川0422民初257号原告龚禧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红格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边县人民法院
梁梁:本院受理的(2023)川0422民初260号原告严涛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红格大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边县人民法院
杨永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兴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723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永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兴富偿还借款1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李本美、吴兴平、绵阳宁儿家庭农场: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55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与被告李本美、吴兴平、绵阳宁儿家庭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本美、吴兴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截至2022年6月6日的借款本金282965.27元、利息4238.29元、罚息43167.39元;二、被告李本美、吴兴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支付罚息、复利,罚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282965.27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上浮30%计算,复利计算方式为:以利息4238.29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655%上浮30%计算的复利,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罚息和复利,上述资金的罚息、复利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绵阳宁儿家庭农场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孙小庆: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07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孙小庆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75595.41元和未付保险费4012.24元,共计79607.65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以79607.6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保险代偿款和保险费,上述滞纳金计算至保险代偿款和保险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白富强: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11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白富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6471.46元和未付保险费1773.33元,共计8244.79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法:以8244.79元为整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保险代偿款和保险费,上述违约金计算至保险代偿款和保险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杨玉萍: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16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杨玉萍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29,337.93元和未付保险费1,773.33元,共计31,111.26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31,111.2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保险代偿款和保险费,上述违约金计算至保险代偿款和保险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杨家东: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16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杨家东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48,766.87元和未付保险费3,040.03元,共计51,806.9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51,806.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保险代偿款和保险费,上述违约金计算至保险代偿款和保险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1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向林: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17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向林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44491.48 元和未付保险费2533.33元,共计47024.81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法:以47024.81元为整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保险代偿款和保险费,上述违约金计算至保险代偿款和保险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刘庆君: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17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庆君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代偿款42,011.03元和未付保险费1,917.65元,共计43,928.68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43,928.6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保险代偿款和保险费,上述违约金计算至保险代偿款和保险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于海凌: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4487号原告王仕勇与被告于海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海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仕勇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仕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元、保全费400元,由原告王仕勇负担545元,由被告于海凌负担60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李跃绪: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605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李跃绪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2, 720.46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的计算标准为:从2020年10月25日起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