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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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元: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1民初84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李建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321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借款本息并承担律师费、诉讼费)。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长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判决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
(2023)川1703民初1085号陶俊旭(住四川省蓬安县金溪镇下河街45号,公民身份号码:511323200010272121):本院受理杨文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7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达州市达川区法院管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况致诚:本院受理的(2023)川1702民初1473号原告尧琳琅与被告况致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5000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李婧:本院受理原告贺艳利诉被告李婧、第三人吴太国赠与合同纠纷一案(2023)川1702民初288号,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95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依法判决确认第三人赠与给被告的95800元无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丁友强(513022199612215398):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特7号申请人丁长兵与被申请人丁友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丁长兵称,被申请人丁友强于2020年年底前往缅甸后因意外事件失去联系,没有任何音讯,经公安机关查找和多方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丁友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丁友强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丁友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丁友强情况,向本院报告。
宣汉县人民法院
侯海波(513022199802158590):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2民特6号申请人陈万菊与被申请人侯海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陈万菊称,被申请人侯海波于2020年年底前往缅甸后因意外事件失去联系,没有任何音讯,经公安机关查找和多方联系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侯海波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侯海波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侯海波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侯海波情况,向本院报告。
宣汉县人民法院
古云刚:本院受理(2022)川1824民初887号原告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志刚、杨国秋、雅安半山腰农业有限公司、古云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石棉县人民法院
(2023)川1803民初274号牟朝洪:本院受理原告杨术琴、康元国、刘汉品诉被告牟朝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工业园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刘道福:本院受理的(2023)川1824民初308号原告苟万才与被告刘道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棉县人民法院
杨嫄: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何壮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返还彩礼8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南江县人民法院长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
李争鸣: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苏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李青原、李青阳继续由原告苏丹抚养;3.请求判令被告李争鸣每月向原告苏丹支付婚生子生活费各1200元,每月共计24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孩子其余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学费、医疗费等)由原、被告予以均摊。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南江县人民法院长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
苟翻心:本院受理(2023)川1921民初979号原告蒲凤英与被告苟翻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通江县人民法院沙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23)川1921民初283号向炽: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向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清原告刘荣借款10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资金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65%的4倍计算资金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900元,由被告向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郭江平: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代松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劳务工资欠款14693.00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6日下午13时30分,在南江县人民法院长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
(2023)川1902民初434号张琮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张琮健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2023)川1902民初437号袁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袁志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2023)川1902民初435号刘小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刘小蓉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2023)川1902民初438号马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马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2023)川1902民初440号常国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常国庆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舒劲松: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琳宸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2023)川1902民初973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5日上午9:30在巴州区人民法院梁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周英: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1217号原告许尓兵诉被告周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9:10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冯杨: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1423号原告汪思琴与被告冯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于2023年5月9日上午11时30分在曾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苗文峰: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1269号原告苗秀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邓小华、马凡基、张乐庭、巴中秦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陈南兵: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1229号原告张怀文与被告邓小华、马凡基、张乐庭、巴中秦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第三人陈南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立即向原告张怀文支付工程款280,666.8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60,612.34元;2.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5月11日9:20在本院第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邓小华、马凡基、张乐庭、巴中秦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川1902民初1230号原告刘正勇、尹显武与被告邓小华、马凡基、张乐庭、巴中秦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立即向原告刘正勇、原告尹显武支付工程款236,023.9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50,971.33元;2.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5月11日14:30在本院第7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何东明:本院受理(2023)川1902民初1352号原告唐伟诉被告何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9日上午9:30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