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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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梅、周勇: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1132号原告雷亚雄与被告刘雪梅、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4000元,2020年至2021年利息:2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24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2.判决二被告承担违约金4480元;3.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因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我院万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2023)川1403民初269号罗成志(511128195906045818):本院受理原告赖治禄与被告罗成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简转普裁定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举证期满之日起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2023)川0903民初1200号李小梅:本院受理了原告肖萍与被告李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无法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务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遂宁市船山区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李成刚(510623********7272):本院受理原告胡云凌与被告李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923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云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由李成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英县人民法院
袁杰:本院受理原告王亚林与你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68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亚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王亚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2023)川1623民初401号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仁和村8组16号梅磊:本院受理原告熊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梅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熊浩借款12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梅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荣县青羊街道金碧城步行街263号附33号7栋2单元4楼2号龚倩:本院受理的(2022)川1623民初5342号原告邓锋与被告龚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12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邻水县人民法院
(2023)川1623民初481号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井冈山路7号周顺:本院受理包成阳诉周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邻水县人民法院
南充鸿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623民初5427号原告广安金卓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鸿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5日15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邻水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邻水县复盛乡教官湾村1组39号冯骏川:本院受理原告王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川1623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
李平刚:本院受理梁洪诉李平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平刚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8日上午15:00在本院广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中江县人民法院
高安荣: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485号原告钟家福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9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
刘继彬: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578号原告顾小梅与被告刘继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5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
王德建: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625号原告黄良建诉被告王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9日9:30在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蓥华人民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
刘富明: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653号原告李强诉被告刘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10日9:30在什邡市人民法院蓥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
赵莲培:本院受理的(2023)川0682民初654号原告李强诉被告赵莲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及责任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10日9: 30在什邡市人民法院蓥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房地产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3民终350号上诉人四川省南部县工商供销公司与你(公司)及于原审第三人四川省南部新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四川省南部县工商供销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成:本院受理原告伏文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要求你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3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1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阆中市人民法院
敬启蛟: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涂琼英诉被告敬启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8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敬启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涂琼英返还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法:2021年11月1日起至30000元借款付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涂琼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何雍: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彪诉被告何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7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彪支付1561350.4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22年11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561350.4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王彪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赵顺:本院受理原告杜鑫与被告赵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5月15日上午9点30分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阆中市人民法院
缪佳杰(身份证地址:四川省间中市天宫乡龙山驿村二组1号):本院受理原告王勇与被告缪佳杰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年3月6日作出的(2022)川1321民初806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缪佳杰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勇返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王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王胜:本院受理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8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2500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
李刚: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平诉杜正海、李阳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70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
张成全: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佑泉诉被告张成全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8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张佑泉与被告张成全离婚;二、驳回原告张佑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宋玲玲:本院受理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川1321民初793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
院岳娟:关于原告李传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川1321民初782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南部县绿惠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关于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川1321民初640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陆虹光:本院受理原告蒲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川1323民初6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5月5日上午9时在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
钟菊英:本院受理原告左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2023)川1323民初52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5月5日上午9时在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河舒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安县人民法院
周驰: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885号原告赵顺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你返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你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作风效能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马文娟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5月19日09时30分在本院富世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
宋羽: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881号原告李超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你返还借款36000元及利息(以借款3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自2020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为止);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你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作风效能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马文娟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5月18日09时30分在本院富世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
肖华:本院受理的(2023)川0322民初744号原告张从良、张锡高、江六川、赵友针、罗南榜、胡洪贵、陈挺、丁艮湘、黄方录、李德聪、罗南芹、曹洪英与被告肖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十二位原告欠付工资77887元;2.判决被告支付77887元资金占用利息,从2020年12月30日起至付清欠付工资之日止,按LPR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作风效能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黄一翔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5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富世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