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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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民终1457号深圳前海嘉年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上诉人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西美投资有限公司、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民终14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1800元,减半收取90900元,由中国华西企业有限公司负担。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宜宾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1564号原告王锋、陈欣诉宜宾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521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2023)川1521民初14号胡元临:本院受理原告陈言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离婚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在本公告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举证,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5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七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2023)川1521民初124号彭来华: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建工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沈川、彭来华、龙华东、李小东、吴东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2023)川1521民初664号李世杰:本院受理原告徐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2023)川1521民初1561号金贵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5日10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2023)川1521民初1570号宜宾市亿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宜宾市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县分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5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钟永:本院受理的(2022)川1123民初1136号原告姚原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判决:被告钟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姚原峰借款本金6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2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至付清时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11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钟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123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犍为县人民法院
彭玉霞:本院受理的(2022)川1123民3669号原告原告易小群与被告彭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易小群借款39,0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775.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彭玉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郭正勇:本院受理的(2022)川1123民3670号原告东莞市智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正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正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东莞市智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24, 791.6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4,791.69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本案案件受理费788.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郭正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管分:本院受理(2022)川1102民初9163号原告邓宇典与被告管分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股权投资款1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林勇刚、罗薇、杜琼芳:本院受理(2022)川1102民初8485号原告乐山华峰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乐山市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勇刚、罗薇、周琳、杜琼芳、四川洪雅七里坪半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四川广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三人乐山市银河建筑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租金1,798,067.73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判令被告四川广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三人乐山市银河建筑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3)川1102民初2153号高洪文: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鑫龙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马天全:本院受理(2022)川1102民初9173号原告甲史大布与被告娄苟君长、马天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邓品:本院受理(2022)川1102民初9175号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邓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苏琦、刘飞:本院受理(2023)川1102民初1932号原告冯敏诉被告苏琦、刘飞、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苏琦、刘飞、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653954.94元;二、依法判令被告苏琦、刘飞、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以653954.9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支付完原告全部款项时止);三、判令被告乐山城市资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的工程款承担支付义务;四、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苏琦、刘飞、四川正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涂志力:本院受理上诉人曾永冈与被上诉人吉言铁度、涂志力、高红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1民终62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09.49元,由曾永冈负担;公告费1,800元,由曾永冈负担900元、涂志力负担9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晏晓权:本院受理原告陈新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181民初335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晏晓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新炎货款38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8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3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23)川1181民初761号李贵平、峨眉山恒二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峨眉山市金海枫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李贵平、峨眉山恒二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魏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9点40分在本院第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23)川1181民初911号王银:本院受理原告欧涛与被告王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2022)川1181民初3024号李晓红,刘红,峨眉山市宏筑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峨眉山市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红,刘红,胡建华,余伟,苏建尧,张万田,何群章,峨眉山市宏筑矿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峨眉山市宏筑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代偿款799950.36元及利息;二、被告峨眉山宏筑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和执行费合计36502元;三、原告有权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被告峨眉山宏筑矿业有限公司抵押登记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李晓红对本判决所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峨眉山宏筑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清偿之后的不足部分,有权就被告李晓红、刘红各所持有的被告宏筑矿业有限公司的50%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66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峨眉山宏筑矿业有限公司、李晓红、刘红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