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四川长城肾脏病医院(四川长城肾脏病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7852314Y
本机关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并于当日直接送达《责令归还门诊特殊疾病预付金决定书》,要求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还剩余门诊特殊疾病预付金合计3944577.67元(大写:人民币叁佰玖拾肆万肆仟伍佰柒拾柒元陆角柒分)。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成高医催字〔2023〕第001号)(下称:《催告书》),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剩余门诊特殊疾病预付金3944577.67元(大写:人民币叁佰玖拾肆万肆仟伍佰柒拾柒元陆角柒分);逾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对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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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