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记者 杨元禄)5人相约驾车狩猎,持气枪猎杀彩鹮1只、野鸡2只、斑鸠3只……在第10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即将到来之际,2月27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詹某甲等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系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启动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例依职权决定提级管辖的环资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等相关法律外,还依法适用《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2022年5月25日,詹某甲等人驾车在泸州市江阳区华阳街道至泸县海潮镇沿途狩猎。其间,詹某甲持气枪狩猎,郑某某等捡拾猎获物,其余人员开车、搜寻猎物,猎得野鸡2只,斑鸠3只。上述人员行至泸县海潮镇红合村五组赵家巷稻谷种植基地处时,詹某甲持气枪猎杀彩鹮1只,由郑某某捡拾并放到陈某某车上。发现猎杀行为暴露后,上述人员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并将作案气枪和猎获物分别丢弃在水库和池塘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被猎杀的彩鹮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只野鸡、3只斑鸠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詹某甲狩猎所用气枪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甲、郑某某等5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每年3月至7月)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法院判决被告人詹某甲、郑某某等5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詹某甲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其余3名被告人相应刑罚及罚金。同时,法院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詹某甲、郑某某等人赔偿生态损害费用111500元、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金5000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